吕凯胜与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吕凯胜与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凯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恩俊,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冯鸿雁,该公司总经济师。
再审申请人吕凯胜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凯胜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是否因三房建公司原因,将吕凯胜档案中瓦工资格的取得时间记载错误的事实没有查清。2、原审法院对吕凯胜的调取证据申请没有支持是错误的。吕凯胜申请法院调取其人事档案,系因该档案是造成吕凯胜不能按照特岗标准进行退休的铁证,但原审法院未予调取。3、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一审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4、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三房建公司人事档案填写错误,造成吕凯胜不能按照特岗标准退休,属于劳动争议与民事侵权的竞合,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吕凯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三房建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吕凯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吕凯胜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吕凯胜主张因三房建公司瓦工工龄档案记载错误,将其瓦工资格取得时间错误填写为1974年,造成其不能正常办理特岗退休。故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特殊工龄退休权,并赔偿退休工资及精神抚慰金。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龄折算认定、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等引起纠纷,因所涉内容需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故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原判决据此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关于吕凯胜主张一审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因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吕凯胜亦未能证实适用简易程序侵犯其诉讼权利,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吕凯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凯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宇
代理审判员郭静波
代理审判员方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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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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