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红波与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万红波与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红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瑛。
再审申请人万红波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红波申请再审称:(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399号民事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误工损失为财产损害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而再审申请人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去立案时,法院认为无财产损害赔偿标的物不予立案,因此原裁定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万波红于2012年2月与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万红波要求沈阳新橡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与单位诉讼产生的误工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万红波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万红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红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永才
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
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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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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