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殿元与沈阳市东明电子组件厂福利待遇纠纷申请案
2015-12-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86
姚殿元与沈阳市东明电子组件厂福利待遇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殿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东明电子组件厂。
再审申请人姚殿元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东明电子组件厂(以下简称组件厂)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殿元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组件厂应当为其报销采暖费及煤气管网费。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姚殿元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组件厂为其报销采暖费及煤气管网费。但因组件厂已停产多年,经济困难,已多年未给职工报销采暖费及煤气管网费,原审判决结合企业上述实际情况对姚殿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告知其在组件厂经济条件好转具备发放条件时另行告诉,并无不当。姚殿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姚殿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殿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永才
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
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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