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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长彬与南京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2-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55


于长彬与南京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宁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长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运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陈,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长彬与被上诉人南京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网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于长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长彬,被上诉人欣网视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陈、周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于长彬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员工,2000年12月,其向原单位申请内部退养并获得批准,原单位至今仍在为于长彬发放生活费。欣网通信公司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盖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鉴的证据显示,于长彬已在齐齐哈尔市参加社会保险。2001年2月7日,于长彬与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月2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2月8日至2006年2月7日。2006年10月,于长彬与欣网通信公司开始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29日,于长彬与欣网通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欣网通信公司安排于长彬在运营支撑中心岗位从事相关工作。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欣网通信公司曾为于长彬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7月,于长彬被派至北京欣网通信公司客户处从事技术工作。2012年10月26日,欣网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生严重事故。2012年10月30日,欣网通信公司客户上海贝尔公司客户交付项目支持部向各工程服务外包单位发出《关于南京欣网工程师错改ISTP数据引发国际漫游呼叫故障的通报批评》,该通报指出:2012年10月26日下午,欣网通信公司工程师于长彬协助用户创建北京三元桥ISTP局链路数据,在创建不成功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流程通过分公司开Caresticket升级二线寻求专家支持,而是违反操作规程,擅自修改重要系统数据,导致该ISTP数据紊乱,信令转发几乎全阻。造成从10月26日下午到夜里约6个小时内联通大范围国际漫游呼叫业务受损的严重后果。并且通报了处理措施:1、对欣网通信公司通报批评一次;2、工程师于长彬停止借用,并退回欣网通信公司,上海贝尔在后续的项目中也将不再使用该工程师;3、要求欣网通信公司制订详细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并制订详细的落实计划,确保不再出现网络安全故障。2012年11月12日,于长彬向欣网通信公司提交有关此次事故的检讨书,于长彬承认有一定的判断失误。2012年11月12日,欣网通信公司作出《关于对北京分公司10月26日安全事故的处理通告》:“依据《员工手册》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1、公司总经理马运山先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董事会做出检讨,并赔罚人民币10000元;2、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张玉龙先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公司做出检讨,免去其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职务,并赔罚人民币5000元;3、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左建伟先生负有项目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公司做出检讨,免去其项目经理职务,扣除其10月份全额绩效工资;4、执行工程师于长彬先生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其向公司做出检讨,扣除其10月份和11月份全额绩效工资,回公司听候处理。”2013年1月11日,欣网通信公司以于长彬2012年10月26日在北京区域项目从事技术工作时因违规操作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给客户和公司造成重大市场、声誉等损失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于长彬的劳动合同。欣网通信公司于当天下午将解除通知书送达给于长彬。欣网通信公司的《员工手册》第10.2.1.2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做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必要时追究违纪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12)在顾客现场施工,不遵守规范,引起顾客不满,遭到顾客投诉;(13)不执行工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解除的依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欣网通信公司在OA系统中向全体员工公布。于长彬表示《员工手册》确实在OA系统中公布,且点击看过,但未认真阅读。于长彬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其在2012年10月26日北京通信事故当中不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2、确认欣网通信公司2013年1月11日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其不再与欣网通信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712元;4、补缴2001年2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中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支付2012年无休息日的加班工资9660元;6、支付2011年7月至今应当发放的高级工程师补贴6300元;7、支付2012年10月至今相同工种岗位的平均工资差额6000元及相关报销补贴、年终福利费用3000元。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8日作出宁高劳人仲案字(2013)277号仲裁裁决:一、欣网通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于长彬支付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高级工程师津贴3600元;二、欣网通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于长彬支付2012年11月住勤补贴差额260元;三、驳回于长彬的其他仲裁请求。于长彬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1、欣网通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1720元(4655元/月×12个月×2);2、欣网通信公司支付其免交社保的工资性补偿款93600元(月均缴存650元/月×12个月×12年);3、欣网通信公司支付其2012年没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9660元;4、欣网通信公司支付其自2011年7月至今应当发放的高级工程师补贴6300元(300元/月×21个月);5、欣网通信公司支付其2012年10月至今应补发相同工种岗位的平均工资差额6000元(10、11、12月三个月欠发工资合计3000元+相关报销补贴、年终福利费3000元)。

原审另查明,于长彬提交的2012年10月22日填写的职位说明书系载明于长彬的职位为NGN项目工程师,于长彬认为北京出现事故的项目系S1240工作,导致事故系因欣网通信公司工作指派错误,并非完全其责任。但于长彬在欣网通信公司曾担任过S1240工程师。于长彬与欣网通信公司均认可于长彬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4655元/月,经济赔偿金按此标准计算。于长彬与欣网通信公司亦认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于长彬固定工资2200元/月计算。根据欣网通信公司《薪酬体系和技能级别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除管理岗外,其它岗位采用岗位技能绩效薪酬制;薪酬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绩效考核奖金或项目考核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技术岗,对应高级工程师岗技能工资至少为1200元。但自2012年7月起,欣网通信公司按技术岗对应工程师的岗位发放于长彬工资,于长彬的技能工资为1000元。于长彬离职前十二个月,除法定节假日,共休息98.5天。于长彬于2011年7月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欣网通信公司2012年2月8日发布《特殊津贴和特别奖励管理办法》,但欣网通信公司没有支付于长彬高级工程师津贴。原审庭审中,欣网通信公司同意按3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于长彬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高级工程师补贴。欣网通信公司规定员工出差期间每日发放65元住勤补贴。2012年11月5日,欣网通信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于长彬于2012年11月6日从北京返回南京总部,但于长彬于2012年11月10日才返回欣网通信公司,欣网通信公司只为于长彬报销11月2天的住勤补贴。2012年10月至12月,欣网通信公司分别发放于长彬工资2827.59元(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技能工资1000元、加班827.6元)、1592.82元(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技能工资368元、午餐225元)、1587.76元(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午餐15元、补发572.76元)。2012年11月10日之后,于长彬因10月26日的事故,处于待岗状态。待岗时,于长彬每天到欣网通信公司上班,但欣网通信公司没有安排于长彬工作。2012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工作日为7天。于长彬每月除工资外还享受以下各项补贴:交通费150元/月、电脑补助150元/月、通信补助50元/月。出差期间,于长彬应享受65元/天的补贴。2012年10月,于长彬的补贴已发放完毕。2012年11月,欣网通信公司已按65元/天的标准为于长彬报销2天的出差补贴,并已领取50元电脑补贴。根据欣网通信公司《2012年度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标准》的规定,2012年度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2年12月31日前入职且2013年3月31日在司非年薪制员工;2、2012年所在部门完成年度考核任务;3、2012年度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4、2012年无月度绩效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

原审又查明,欣网通信公司系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投资的。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原有的通信业务划转由欣网通信公司承担。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通信事业部的员工到欣网通信公司工作,与欣网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长彬由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欣网通信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地点均无变化。

上述事实,有于长彬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劳动保险监察告知书、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辞职申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劳动协议书、劳动合同、工程服务施工资格证、软硬件测试施工资格证、工作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单、银行工资汇总表、工资发放记录、打卡记录、加班工作情况记录、检讨书、网格调度单、邮件及故障情况说明、职位说明书及相关邮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门卡、津贴奖励办法及高级工程师证、出差费报销单、发展历程、职位说明书管理办法,欣网通信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报到证、退岗休养协议书、委托书、内部退养审批表、劳动合同书、通报批评、处理通告、检讨书、员工手册及阅读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宣读现场照片、拒收快递记录、快递签收记录、请假流程及2012年1月至12月考勤记录、特殊津贴和特别奖励管理办法及员工技术级别的调整申请、技术评定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工资发放记录及银行打卡记录、2012年度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标准、工作变更通知、《员工手册》、《特殊津贴和特别奖励管理办法》、《薪酬体系和技能级别评定管理办法》通过民主程序的相关材料及于长彬、欣网通信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于长彬的诉请:1、欣网通信公司向于长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1720元(4655元/月×12个月×2)。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长彬因工作失误导致2012年10月26日下午到夜里约6小时内联通大范围国际漫游呼叫业务受损,欣网通信公司被其客户单位通报批评,欣网通信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10.2.1.2条第(12)、(13)项的规定,解除与于长彬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员工手册》已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已向全体员工公布。因此,欣网通信公司与于长彬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于长彬要求欣网通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欣网通信公司支付于长彬免交社保的工资性补偿款93600元(月均缴存650元/月×12个月×12年)。原审法院认为,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3、欣网通信公司支付于长彬2012年没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9660元。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欣网通信公司认为,休息日加班已调休完毕,不应再行支付加班工资。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于长彬与欣网通信公司均认可的于长彬考勤记录,于长彬离职前十二个月,除法定节假日,共休息98.5天,于长彬与欣网通信公司均认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于长彬固定工资2200元/月计算,因此,欣网通信公司还应当支付于长彬休息日加班工资556.3元[2200元/月÷21.75天×(104-98.5)天]。4、欣网通信公司支付于长彬自2011年7月至今应当发放的高级工程师补贴6300元(300元/月×21个月)。欣网通信公司认可300元/月的标准,但认为应从2012年1月支付至2013年1月。原审法院认为于长彬于2011年7月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欣网通信公司2012年2月8日发布《特殊津贴和特别奖励管理办法》,但欣网通信公司没有支付于长彬高级工程师补贴。《特殊津贴和特别奖励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且欣网通信公司亦同意自2012年1月开始按300元/月支付高级工程师补贴。因此,对于于长彬要求欣网通信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高级工程师补贴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于长彬要求欣网通信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高级工程师补贴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欣网通信公司应当支付于长彬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高级工程师补贴3900元(300元/月×13个月)。5、欣网通信公司支付于长彬2012年10月至今应补发相同工程师岗位的平均工资差额6000元(10、11、12月三个月欠发工资合计3000元及相关报销补贴、年终福利费3000元)。欣网通信公司认为,工资已全额发放,不存在工资补差的问题;2012年10月至12月的补贴也已发放;至于年终福利费,根据欣网通信公司的管理制度,2012年于长彬不应享受。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欣网通信公司《薪酬体系和技能级别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技术岗,对应高级工程师岗技能工资至少为1200元。但自2012年7月起,欣网通信公司按技术岗对应工程师的岗位发放于长彬工资,于长彬的技能工资为1000元。2012年10月至12月,欣网通信公司分别发放于长彬工资2827.59元(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技能工资1000元、加班827.6元)、1592.82元(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技能工资368元、午餐225元)、1587.76元(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午餐15元、补发572.76元)。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告知劳动者。于长彬系高级工程师,应享受与其岗位技能相对应的技能工资,欣网通信公司不应按工程师岗位发放技能工资,根据欣网通信公司《薪酬体系和技能级别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技术岗,对应高级工程师岗技能工资至少为1200元,因此,欣网通信公司应补发于长彬2012年10月技能工资200元(1200元-1000元)。鉴于2012年11月10日之后,于长彬因10月26日的事故,处于待岗状态,待岗时,于长彬每天到欣网通信公司上班,但欣网通信公司没有安排于长彬工作。因此,欣网通信公司应当发放于长彬固定工资及按有岗的天数发放技能工资,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工作日为7天,欣网通信公司应当补发于长彬2012年11月技能工资18.2元(1200元/月÷21.75天×7天-368元)。2012年12月,于长彬在待岗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当时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欣网通信公司无需另行补发。因此,2012年10月至11月,欣网通信公司应当补发于长彬工资218.2元(200元+18.2元)。关于于长彬主张的报销补贴,每月于长彬应当享受交通补贴150元、电脑补贴150元、通信补贴50元,如果出差,则享受65元/天的补贴。于长彬认为2012年10月补贴已报销完毕;2012年11月,出差10天,只报销2天,应按65元/天补报销8天;11月11日之后,欣网通信公司还应支付于长彬20天补贴,以350元为标准,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2012年12月,欣网通信公司应发放全额补贴350元。原审法院认为,2012年11月5日,欣网通信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于长彬于2012年11月6日从北京返回南京总部,但于长彬于2012年11月10日才返回欣网通信公司处,而欣网通信公司只为于长彬报销11月份2天的出差费用,欣网通信公司应当为于长彬报销11月1日至6日的出差费用,因此,欣网通信公司应当补报销2012年11月出差补贴260元(65元/天×4天)。而2012年11月10日之后,于长彬处于待岗状态,欣网通信公司无需支付于长彬补贴。关于于长彬主张的年终福利费,欣网通信公司认为,根据欣网通信公司《2012年度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标准》的规定,于长彬不应享受。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欣网通信公司《2012年度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标准》的规定,2012年度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2年12月31日前入职且2013年3月31日在司非年薪制员工;(2)2012年所在部门完成年度考核任务;(3)2012年度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4)2012年无月度绩效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于长彬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于长彬亦无证据证明其应当享受年终福利费,因此,对于于长彬有关年终福利费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于长彬与欣网通信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月11日解除。二、欣网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长彬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高级工程师补贴39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56.3元、补发2012年10月、11月工资218.2元、2012年11月出差补贴260元,合计4934.5元。三、驳回于长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上诉人于长彬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1、被上诉人提交的上海贝尔客户交付项目支持部发布的《关于南京欣网工程师错改ISTP数据引发国际漫游呼叫故障的通报批评》已经对上诉人做出了明确的处理,但没说让派遣单位即被上诉人开除员工。技术故障处理是上诉人本职工作的核心内容,本就属于特殊行业工种正常技术操作范畴,是北京联通公司局方设备原因和被上诉人的指派错误导致故障发生而出现的故障处理结果。而原审法院对这一事实没有认定。2、《员工手册》并没有上诉人本人签字,因程序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且被上诉人《员工手册》中直接的硬性规定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显不成立。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审法院判决所引用的法条与本案没有关联。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却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免交社保的工资性补偿于法无据。根据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一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01年2月以来已经存在事实的、稳固持久的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合同内容,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2009)47号第十一条中“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中的“另有特别约定”,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正常缴纳上诉人社保。且该(2009)47号的规定是2009年12月14日才执行公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9年之前的社保缴纳不受此限。三、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庭审判程序,存在失职渎职的枉法裁判行为:1、原审法院无视事实,违反法定审判程序,制作虚假内容的判决书。2、原审法院让第一次出庭作证的证人旁听第二次庭审违背了证人不能旁听本案的法律原则。3、原审法官没认真组织双方调解。4、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称上诉人提交过“检讨书”等证据不是事实,并且漏列了上诉人提交的《还原被告所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内容真相》。5、原审法院对应该给的小额赔偿,能少就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2013年1月11日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倍经济补偿金111720元(4655×12×2);2、被上诉人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上诉人故意错停社保应当支付的工资性补偿款93600元(单位缴存月均650×12×12);3、被上诉人按照公司文件向上诉人支付自2011年7月至违法开除时应当发放的高级工程师补贴6300元(300元×21个月);4、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2年1月至12月应当依法补发相同工种岗位的平均工资差额6115元(2012年1月至12月欠发工资合计1200+相关报销补贴260元+年终福利费4655元)。

被上诉人欣网通信公司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特殊劳动关系,根据省法院(2009)47号文的规定,上诉人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要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并且也是因为上诉人严重违反了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才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被上诉人依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2、本案的社保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程序正当合法,上诉人上诉状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合。

上诉人认为,原审漏列以下事实:1、2012年10月26日所进行的操作,按照规定应当在晚上进行,但是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在10月26日上午10点30分工作,才造成后面一系列事情的发生,因此是被上诉人有错在先,才造成了上诉人做这件事后面所产生的后果。2、被上诉人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3、上诉人在齐齐哈尔的社保有开户的记录,但是没有缴费的记录,在南京的社保,被上诉人公司只给上诉人交纳了5个月,后被上诉人公司伪造了上诉人辞职的信息欺骗社保局,停缴了上诉人的社保。4、对《2012年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标准》的规定上诉人并不清楚。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漏列事实问题,被上诉人认为:1、关于2012年10月26日事故的问题,被上诉人是上午十点半安排上诉人进行操作的,当时是因为客户需要,类似于这种操作确实应该在晚上操作,但是问题在于上诉人在操作过程中擅自违反操作规程,修改了系统数据,造成了重大问题,后来上诉人在没有向公司报告请求支援的情况下为了隐瞒过错,直接将程序删除,造成了后面一系列的损失,公司是基于此才对上诉人进行处理的。2、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3、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直到现在仍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且该公司一直在为其缴纳社保。4、关于《2012年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标准》的规定,被上诉人也在OA系统中公布的,被上诉人一直按照此规定向上诉人发放奖励,上诉人对此应当是明知的。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四份邮件:1、北京项目部发给上诉人关于故障分析的邮件;2、关于北京英诺威尔工程师错误修改网管时间引发大面积错误话单故障的通报批评;3、网络安全和重要会议通知;4、关于南京欣网工程师错改ISTP数据引发国际漫游呼叫故障的通报批评。证明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违法,2012年10月26日的事件不是上诉人的责任造成的。

被上诉人欣网通信公司质证认为,上述邮件的发件人均已离开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无法核对上述邮件内容,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赔偿金。2、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性补偿有何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应当从何时起支付上诉人高级工程师补贴。4、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多少相同工种岗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年终福利费用。

关于焦点问题1,上诉人认为,没有被上诉人的错误指派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2012年10月26日的事件并不构成重大事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违法,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上诉人赔偿金。被上诉人认为,2012年10月26日的操作不管白天还是晚上进行都存在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应当按照操作规范立即请求上级专家技术支持,但上诉人在发现问题后擅自修改重要系统数据,才导致重大事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合法,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上诉人赔偿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已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在OA系统中公布,上诉人承认在OA系统中点击查看过,故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提交的上海贝尔公司客户交付项目支持部发出的《关于南京欣网工程师错改ISTP数据引发国际漫游呼叫故障的通报批评》表明,因上诉人的工作失误,导致2012年10月26日下午到夜里约6小时内联通大范围国际漫游呼叫业务受损的严重后果,上诉人在2012年11月12日的检讨书中也承认在此次事故中有一定的判断失误,被上诉人根据《员工手册》第10.2.1.2条第(12)、(13)项的规定,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合法。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四份邮件,不能证明2012年10月26日事故非其责任造成,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法,被上诉人应当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只为其缴纳了5个月的社会保险,没有给其发放过社保补贴,被上诉人应当将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作为补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被上诉人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将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作为补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3,上诉人认为,其高级工程师补贴应从注册之日起发放。本院认为,上诉人系依据被上诉人2012年2月8日发布的《特殊津贴和特别奖励管理办法》主张高级工程师补贴,该办法明确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故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自2012年1月开始,按300元/月标准支付上诉人高级工程师补贴至2013年1月,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焦点问题4,上诉人认为,2012年10-12月,被上诉人扣发了上诉人工资,其应当享受相同工种岗位工资差额。2012年上诉人已工作满一年,其应当享受年终福利。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相同工种岗位工资,即其作为高级工程师相对应的技能工资。根据被上诉人《薪酬体系和技能级别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每月少发上诉人技能工资200元,故被上诉人应当补发上诉人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正常工作期间的技能工资218.2元。2012年11月10日之后,上诉人已处于待岗状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上诉人待岗期间,被上诉人发放给上诉人的工资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故2012年11月10日之后被上诉人无需补发上诉人工资。被上诉人《2012年年度非年薪制员工特别奖励发放标准》中规定了特别奖励的发放条件,上诉人主张年终福利不符合发放条件,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此外,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存在。

综上,上诉人于长彬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夏绪敏

审判员韩文利

审判员孙亮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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