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正春与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程正春与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正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任志国,该机械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程正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以下简称金都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正春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所谓延迟开工资时间及“私自篡改干部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是金都机械厂开除我的理由,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但判决适用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审判是错误的。我要求法院调集相应证据却未给我调取。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金都机械厂对程正春做出开除处理未违反法律规定,程正春称其不存在工作失职行为,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正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程正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正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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