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声行与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胡声行与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声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超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声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声行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腾远公司提供的不定时工作证据不属实。他们没有提供申报表,因此应该按法律规定给付我延长工作的工资和补偿。我也应享受相应的基本奖。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胡声行要求腾远公司给付其2011年年终奖及福利,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腾远公司门卫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胡声行要求其给付延时工资及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胡声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胡声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声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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