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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与高学法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2-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53


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与高学法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1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胡斌,后勤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玉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法。

  委托代理人高子超(高学法之子)。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以下简称小大人幼儿园)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0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高学法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自2008年8月25日开始在小大人幼儿园担任门卫兼打杂的工作,月工资1600元,小大人幼儿园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经常安排我加班。2012年10月8日,小大人幼儿园无故辞退我,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各种加班费,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综上,我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我与小大人幼儿园自2008年8月25日至2012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小大人幼儿园支付我2008年8月25日至2012年10月8日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造成的损失25323.2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00元;4、交通费600元;5、各项加班工资69698.46元。

  小大人幼儿园辩称:高学法与我校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区教委的有关规定,幼儿园用人必须根据园所规定定岗定编,杂工不属于在编人员,临时工和杂工不需要定合同,故我校与高学法不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高学法到我校工作时已经53岁,而且属于农业户口;因为只有连续缴纳15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才可以在北京享受社会福利,高学法已经超过年限不可能享有北京社保福利,我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白缴,故未缴纳社会保险。高学法属于杂工,我校从来就没有对其工作起止日期进行约定,不存在何时可以辞退的问题,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杂工不存在加班问题,如有异议,工作之初高学法就应该提出,而高学法对工作时间安排从未有异议。综上,我校认可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高学法与小大人幼儿园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小大人幼儿园对高学法用工,故采信高学法有关其与小大人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用人单位负有证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小大人幼儿园未提交证据证明高学法的入职时间,故对高学法关于其2008年8月25日入职小大人幼儿园的主张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故高学法有关小大人幼儿园支付其2011年7月1日开始至2012年10月8日期间的未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损失的请求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法院不予处理;对高学法要求小大人幼儿园支付其2008年8月25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主张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小大人幼儿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合法解除与高学法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应当支付高学法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高学法要求小大人幼儿园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造成的损失,无依据,不予支持。高学法要求小大人幼儿园支付交通费的主张,无依据,不予支持。高学法要求小大人幼儿园支付各项加班工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加班事实,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判决:一、高学法与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自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二年十月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学法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五千四百四十元;三、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学法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一千一百七十六元;四、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学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六千四百元;五、驳回高学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小大人幼儿园不服,以其幼儿园与高学法为临时性劳动关系、高学法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支付高学法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高学法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高学法为外省市农业户口。高学法自2008年8月25日到小大人幼儿园从事修理、打扫等工作,小大人幼儿园未与高学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为高学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0月8日,小大人幼儿园将高学法辞退。高学法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1600元。2012年10月24日,高学法向大兴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小大人幼儿园支付2008年8月25日至2012年10月8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2年12月18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仲字(2012)第316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高学法的全部仲裁请求。高学法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高学法主张自2008年8月25日与小大人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小大人幼儿园不予认可,主张高学法为杂工、临时工,不属于正式在编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清楚高学法入职时间。高学法主张小大人幼儿园认为其干活少,口头将其辞退;小大人幼儿园主张后勤人员发现高学法在做完修理工作后未将钉子收拾干净,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高学法因此被辞退;并主张双方为临时性用工,没有约定过工作截止日期,因此不存在辞退补偿。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小大人幼儿园主张高学法为农业户口,入职时已53岁,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不可能享有北京社会保险的福利,因此不同意支付高学法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

  二审中,小大人幼儿园主张高学法入职时自行提出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日期为2008年8月25日的《社保协议书》复印件为证,其中载明因乙方(高学法)在原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已参保,要求不在甲方(小大人幼儿园)参加社会保险。高学法对小大人幼儿园的主张及《社保协议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小大人幼儿园另主张双方即使存在劳动关系也是临时性劳动关系,未对工作截止时间作出约定,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社保协议书》复印件、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高学法与小大人幼儿园自2008年8月25日至2012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小大人幼儿园自2008年8月25日对高学法事实用工,但未与高学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自2009年8月25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大人幼儿园以与高学法为临时性劳动关系、双方未约定用工期限为由,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小大人幼儿园未就与高学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举证,本院对其要求不支付高学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小大人幼儿园持《社保协议书》复印件主张双方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达成协议,高学法对该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小大人幼儿园不支付高学法养老保险补偿金及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大兴区小大人幼儿园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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