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依姿美·洁服装有限公司与汪东升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北京依姿美·洁服装有限公司与汪东升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03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原告):北京依姿美·洁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金枝,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汪东升。
再审申请人北京依姿美·洁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姿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东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姿美公司申请再审称:汪东升不是我公司的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开具证明,是因为汪东升孩子上学叫我公司帮忙,不是因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汪东升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与依姿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姿美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姿美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姿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依姿美·洁服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波
代理审判员陈家忠
代理审判员盛春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晔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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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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