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与浙江美嘉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刘晓波与浙江美嘉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杭民终字第3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美嘉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声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自杰、李雅斓,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晓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美嘉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2年6月28日,刘晓波(乙方)与美嘉标公司(甲方)双方自愿协议一致签订《聘用兼职服装设计师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工作时间:乙方实行兼职工作方式。甲方乙方可以通过邮件、MSN、电话等方式联络工作事宜,乙方也可因工作需要在甲方工作室工作;第二条、工作职责:甲方分配给乙方任务为:1.在2012年10月中旬“2013年春夏订货会”前(具体以开订货会前为准),由乙方自由安排时间完成60-70各款式的设计。2.乙方为甲方提供设计图稿,版权归甲方公司所有,使用权归甲方持有。3.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设计图稿原创性,并不再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第三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止(具体以开订货会前为准);契约期满时,双方希望继续维持契约关系时,则须另行订立新契约。……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工资结算方式:每月工资为一万元整,工资每月第三周六按时支付;2.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劳保、公司福利、社保、工伤保险等,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刘晓波共向美嘉标公司提供20款设计图稿。2012年8月28日,美嘉标公司向刘晓波支付1万元。2013年6月25日,刘晓波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8月5日,该委作出余劳人仲案字(2013)第19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刘晓波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8月15日诉至该院,请求美嘉标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8月1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26666.66元。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享有相关权利、义务。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等;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并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强迫劳动者劳动等;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等。本案中,刘晓波、美嘉标公司签订的《聘用兼职服装设计师协议》,约定了一个实行兼职工作的方式,约定了具有特定截止时间(2012年10月中旬“2013年春夏订货会”前)的任务。同时从双方履行协议的过程来看,刘晓波自由安排其工作时间、场所,无需在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完成设计任务,美嘉标公司无需为刘晓波提供其完成设计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刘晓波除按照协议约定交设计稿、保证设计专一性、保密义务等外,不接受美嘉标公司的管理,也无需遵守美嘉标公司的劳动纪律,双方不具备符合劳动关系身份的从属性。故,该院认为,刘晓波与美嘉标公司之间除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互不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亦互不负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义务。刘晓波虽为履行协议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结合双方订立的协议及实际履行协议的过程,该院认为,刘晓波与美嘉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刘晓波要求美嘉标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6666.66元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晓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晓波负担。
宣判后,刘晓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刘晓波与美嘉标公司之间的《聘用兼职服装设计师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方式、劳动报酬和工资结算时间,这些都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美嘉标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刘晓波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依据不完整的仲裁记录裁决驳回刘晓波的仲裁请求。原审法院认定,在工作期间刘晓波只设计了20款服装,不是事实上的100款,属认定事实错误。刘晓波与美嘉标公司系事实劳动关系,刘晓波所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系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目标的合同用工。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美嘉标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26666.66元以及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953.326元。
被上诉人美嘉标公司答辩称:美嘉标公司与刘晓波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刘晓波按约提供劳务、美嘉标公司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刘晓波在原审中提供的《聘用兼职服装设计师协议》,只能证明:1、刘晓波实行兼职工作方式;2、协议约定了具有特定截止时间的任务;3、美嘉标公司不需要为刘晓波提供任何劳保、福利、社保、工伤保险等。刘晓波提供的其他证据也只能证明美嘉标公司已经向其支付10000元报酬的事实。刘晓波要求美嘉标公司支付其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协议约定刘晓波应交付60-70款服装设计稿,但其实际仅交付了20款,而且对该20款也怠于修改和完善,致使该20款服装设计稿没有一款可以被采用。因此,原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晓波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请求驳回刘晓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是一种平等关系;但又具有一定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劳动报酬外,还包括工时、休假、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本案中,美嘉标公司与刘晓波之间的《聘用兼职服装设计师协议》虽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时间,但同时明确美嘉标公司无需为刘晓波交纳任何劳保、公司福利、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等。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刘晓波也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原审判决根据上述协议内容以及协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刘晓波在原审法院向其释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以后,仍坚持以劳动关系主张美嘉标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刘晓波为美嘉标公司实际设计完成的服装款数,刘晓波作为交付劳动成果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原审判决在刘晓波未举证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根据美嘉标公司的自认,认定刘晓波完成了20款服装的设计,并无不当,且该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综上,刘晓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晓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磊
审判员张一文
审判员金瑞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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