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陆京华与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81


陆京华与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8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京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陆京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京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属于审理程序违法。1996年4月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劳服公司)因中汽公司调整办公用房,被收回营业用房,通知中汽劳服公司职工回家待岗。因此中汽公司并未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事实是我始终处于待岗状态。请求依法确认我1996年4月至1998年12月与中汽劳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中,陆京华自述其到岗工作至1996年3月,因此1996年4月至1998年12月陆京华未为中汽劳服公司提供过劳动,中汽劳服公司亦未向陆京华支付过工资。在先生效判决也认定“1996年3月陆京华离开中汽劳服公司”。因此,陆京华要求确认其与中汽劳服公司在1996年4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陆京华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陆京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京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晨晨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