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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英与北京市建筑艺术雕塑工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23


陆英与北京市建筑艺术雕塑工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3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陆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建筑艺术雕塑工厂。

  法定代表人:丁永聚,该工厂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陆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艺术雕塑工厂(以下简称雕塑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英申请再审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因职业患病,1995年雕塑工厂为我办理了承包经营,我一直以为停薪留职。2010年8月我办理病退时才知道,雕塑工厂已经与1997年8月做出了按我自动离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经被撤销,雕塑工厂应与我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陆英自1995年起未上班,但其未提交正当理由。现双方劳动关系已中止多年,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驳回陆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陆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陆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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