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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兰与北京住总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71


马桂兰与北京住总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桂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住总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晓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马桂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住总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1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桂兰申请再审称:住总实业公司存在克扣生活补贴和工资的事实。我存在退休金降低的事实。农转工人员不但工资待遇不合法不合理,而且凡是福利待遇都会受到排挤。裁定法律适用错误,我所诉范围就是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应属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应该予以受理。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马桂兰于1984年11月因征地被住总实业公司录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工资标准及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及调整行为与当时的政策、行政法规及历史环境等客观情况密切相关,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马桂兰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二审法院驳回马桂兰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马桂兰提交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裁定,本院对此不予采纳。马桂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马桂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桂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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