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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广生与北京中展太平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15


石广生与北京中展太平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广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展太平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石广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展太平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广生申请再审称: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在中展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但中展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我加班费,给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石广生要求中展公司给付加班工资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正当。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石广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石广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广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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