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与王煜美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申请案
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与王煜美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申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13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重阳。
委托代理人於阿金,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煜美。
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与仲裁申请人王煜美因劳动报酬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7日作出青劳人仲(2013)办字第3682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关于撤销青劳人仲(2013)办字第3682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2013)办字第3682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陈 樱
代理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沈明霞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丁洁琼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