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啟等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邵先啟等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先啟。
诉讼代表人:郭规党。
诉讼代表人:宋外义。
诉讼代表人:赵建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淑兰。
委托代理人:翟良。
上诉人邵先啟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下称冶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先啟的诉讼代表人郭规党、宋外义、赵建霞,被上诉人冶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邵先啟是冶建公司的退休职工。2000年乌鲁木齐市实行集中供暖以来,冶建公司根据其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取暖费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根据每名职工不同情况(退休职工、遗孀、遗属享受低保者等)制定了不同的报销标准。冶建公司按照其单位制定的相应标准向邵先啟报销了部分采暖费,未报销部分由邵先啟自行负担,并已由冶建公司向邵先啟进行收取。为此,邵先啟与冶建公司发生争议,邵先啟于2012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8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字(2013)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冶建公司报销邵先啟2001年度至2011年度取暖费共计2633元。冶建公司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邵先啟于2001年11月缴纳取暖费341元;于2002年1-12月缴纳取暖费341元;于2003年11月预交取暖费700元;缴纳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取暖费820元;于2012年2月缴纳2011-2012年度取暖费431元(65.303平方米×22元/平方米×30%)。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暖费应由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夫妇双方中一方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的(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或长年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均由对方单位全额负担。本案中,邵先啟系冶建公司退休职工,其情况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故此,冶建公司应当在自治区规定的报销面积75平方米范围内全额承担邵先啟的取暖费。此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邵先啟提供的取暖费交纳票据凭证的日期可认定,邵先啟要求冶建公司退还2001年度至2003年度取暖费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冶建公司可不予报销,邵先啟未提供2004年度至2010年度的取暖费缴费票据,故对冶建公司要求不报销2001年度至2010年度取暖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邵先啟于2012年缴纳的2011-2012年度取暖费,应由冶建公司全额报销给邵先啟。
原审法院判决: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不予报销邵先啟2001年度至2010年度取暖费个人负担部分2202元;二、驳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要求不予报销邵先啟2011年度取暖费的诉讼请求;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退还邵先啟2011年度取暖费共计431元。
上诉人邵先啟上诉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文件规定,我的取暖费应由冶建公司全额承担,而冶建公司却违反规定,强行向我收取取暖费,对此冶建公司应当予以退还,且我主张冶建公司退还2010年之前的取暖费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冶建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收取取暖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报销取暖费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冶建公司采暖费收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受福利待遇。《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暖气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财(1999)27号)对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取暖费的报销作了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冶建公司承担邵先啟取暖费低于按该文件规定应承担邵先啟取暖费,显然不妥,冶建公司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承担邵先啟取暖费。邵先啟所主张的2010年之前的取暖费冶建公司均在2011年前收取,邵先啟于2012年12月申请仲裁,超过1年法定仲裁时效期间。邵先啟要求冶建公司退还已收取的2010年之前取暖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邵先啟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帕尔哈提
审判员杜琼
审判员鲍 文 林
审判员王宏
审判员马 述 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公 维 锋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