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与朝阳东风柴油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李强与朝阳东风柴油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东风柴油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强因与被申请人朝阳东风柴油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柴油机配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朝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强申请再审称:1、要求取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再审申请人被除名一事;2、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于2003年4月30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没有证据;3、被申请人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再审申请人李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为朝阳东风柴油机配件厂职工。2006年12月,原朝阳东风柴油机配件厂整体改制为朝阳东风柴油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1日及2012年1月4日,再审申请人先后与东风柴油机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各一份,2012年1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再审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李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侃
代理审判员 丁 海
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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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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