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发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王春发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发。
委托代理人:刘秀珍,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京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春发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二终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春发申请再审称,判令被申诉人与申请人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758元。补发申请人2009年1月至7月、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待岗期间的47个月生活费45100元。为申请人补交拖欠的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退还申请人替被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1841元。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损失312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于2007年12月27日签定《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人已签字认可,表明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不能作为其抗辩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人又上了一段时间班,主张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个要件。因此原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春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春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英春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玲玲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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