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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然与北京联慧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62


张然与北京联慧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联慧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然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联慧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5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然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出于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在两年内多次讨要工资,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只有审判员一人审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联慧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然主张其在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与联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张然应自知道权利被侵害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其于2010年11月1日申请仲裁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张然亦未对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提供证据。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然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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