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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与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14


周新与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恒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周新因与被申请人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7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新申请再审称: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我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1月至6月的交纳明细,可以证明我在2008年的平均工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有证据证明2008年平均工资数额,中咨公司不认可,但无相关证据,法院却认可中咨公司的陈述,无视证据存在。我的月工资应为“应发合计”数额,而不是法院认定的银行到账金额。我提供证据证明中咨公司有克扣工资情形,法院不予认定。法院就待岗问题让我承担举证责任是对待岗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作为确定工资标准的依据。周新称中咨公司克扣其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新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周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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