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东平与北京京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朱东平与北京京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东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和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朱东平与被申请人北京京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9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东平申请再审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直接经济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相关情形,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2002年3月至2006年3月应为申请人代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已经造成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损失。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2002年3月8日至2006年3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经济损失15723.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朱东平主张京海成公司于2002年3月8日至2009年3月31日足额代扣、差额代缴其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个人保险账户的差额损失117451元,要求京海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损失。但,该项请求属于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引发的争议,上述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朱东平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东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东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思维
书 记 员 任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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