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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小彦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2-0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18


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小彦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小传,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彦。

  委托代理人李停,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小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亿拍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赵小彦2012年12月1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未到我公司上班,连续旷工达8天,赵小彦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公司只有赵小彦一个测试员,赵小彦无故旷工导致公司测试工作停滞,也使其他部门工作不能进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赵小彦在仲裁时提交了一个请婚假快递单,但是我公司没有收到,即使赵小彦请婚假是事实,也没有经过我公司批准,故赵小彦自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旷工,因此我公司决定将赵小彦辞退完全符合内部和现行法律规定。2012年11月,我公司对赵小彦当月的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显示赵小彦不合格,故我公司扣发了赵小彦其当月绩效工资。而仲裁委却认为没有经过赵小彦认可及没有公示人事规章制度就认定我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这认定完全错误。发放绩效工资的前提就是绩效考核合格,我公司正常考核完全符合内部规定,也不违反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再次,绩效系我公司内部考核管理,应不属于裁判审查的范畴。关于赵小彦要求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同意支付。亿拍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不支付赵小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00元;2.不支付赵小彦2012年11月份绩效工资264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60元;3.诉讼费由赵小彦承担。

  赵小彦辩称:2012年12月10日,我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谭杰凯提交了请假审批单,谭杰凯批准后交给公司负责人姬翔进行审批,次日却告诉我不同意请假申请。我认为亿拍公司不批假的原因是想趁机将我赶走,因为我的岗位为项目经理,月薪较高,而赵小彦当时业务不是很好。我于2012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并定于12月22日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四疃乡巩村办理结婚仪式,此前已通知了双方的亲戚朋友,婚期不能更改。此后我又多次以口头以及快递的形式与亿拍公司沟通希望公司批准婚假申请,但亿拍公司一直推脱,后来亿拍公司表示如欲休婚假就得写辞职申请。我方认为,婚假是法律规定的假日,亿拍公司迟迟不予批复剥夺了我方享受婚假的权利,而且我的职务是项目经理,不是测试员,我申请休婚假期间公司业务不是很忙,不存在亿拍公司所述请假导致公司业务停滞的情况。亿拍公司借不批婚假、并以我旷工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关于绩效工资,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从来没有进行过绩效考核,也没有说过要扣绩效工资,亿拍公司却在2012年12月发放11月工资时扣除了我2640元的绩效工资,我认为应予以补发。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小彦原为亿拍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赵小彦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月工资13200元,包括基本工资5280元+岗位工资5280元+绩效工资2640元。亿拍公司认可扣发了赵小彦2012年11月绩效工资2640元。2012年12月28日,亿拍公司以赵小彦旷工为由与赵小彦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赵小彦送达了《亿拍天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关于2012年11月绩效工资,亿拍公司主张因赵小彦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成绩位列所有员工的最后两名,故依据《人事规章制度》4.4.2.2之规定“当月绩效排名进入公司参与绩效考评人数后10%,不发放当月绩效工资”,而没有向赵小彦支付当月绩效工资2640元,并提交了赵小彦的绩效考核结果、2012年11月份员工考核成绩及《人事规章制度》予以证明。赵小彦的绩效考核结果、2012年11月份员工考核成绩上未显示赵小彦签名字样;《人事规章制度》本身未显示何时及通过何种方式向赵小彦送达。亿拍公司主张,其公司在内部OA系统上公示了《人事规章制度》。赵小彦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否认亿拍公司曾告知其该考核结果且否认亿拍公司向其公示或送达过《人事规章制度》。亿拍公司此前均按照月工资13200元向赵小彦支付工资,未进行过绩效考核。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亿拍公司主张赵小彦正常出勤至2012年12月17日,12月18日至2012年28日期间连续旷工;《人事规章制度》规定“旷工两天及两天以上”构成丙类过失且“犯丙类过失情节严重的,辞退处理”;其公司据此于2012年12月28日与赵小彦解除劳动关系。赵小彦认可其最后出勤至2012年12月17日,但主张12月18日至27日期间休婚假。赵小彦主张其于2012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定于12月22日在男方处举办婚礼,故其分别于2012年12月10日起多次通过口头及快递形式向亿拍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因亿拍公司一直推脱不予批准而婚期不能更改,故其最后于2012年12月15日再次通过快递形式向亿拍公司邮寄请假申请单后,自12月18日至27日休婚假。就其主张,赵小彦提交了加盖巩村村委会印章字样的《证明》,内容为“我村村民巩海丰、赵小彦于2012年12月22日结婚……”;赵小彦还提交了《员工请假审批单》五张及EMS京城特快专递详情单两张,其中请假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至12月26日期间的《员工请假审批单》显示部门负责人意见“谭杰凯”,其余四张《员工请假审批单》请假日期均为2012年12月18日至27日,请假类事由均为婚假;EMS京城特快专递详情单显示寄出日期2012年12月15日,其上写明“请休婚假(12月18日至12月27日)请假单及结婚证复印件在内”。亿拍公司不认可收到过以上五张《员工请假审批单》,认可EMS京城特快专递详情单的真实性,但否认收到过该两份快递。亿拍公司表示其不了解赵小彦是否已经结婚且否认赵小彦曾经口头或者以快递送达请假单的方式请过婚假。

  2013年1月17日,赵小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亿拍公司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无故克扣绩效工资264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60元;2.亿拍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8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工资5462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65.51元;3.亿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400元;4.亿拍公司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5天工资补偿6068元;5.亿拍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3192号裁决书,裁决:一、亿拍公司支付赵小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00元;二、亿拍公司支付赵小彦2012年11月份绩效工资264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60元;三、驳回赵小彦的其他仲裁请求。亿拍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关于2012年11月绩效工资,亿拍公司提交的赵小彦绩效考核结果及员工考核成绩上未显示有赵小彦签字,赵小彦对此亦不予认可;关于扣发依据,亿拍公司提交的《人事规章制度》显示实施时间为2012年11月,亿拍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赵小彦送达或公示过该制度,赵小彦对该制度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亿拍公司以此为由扣发赵小彦2012年11月绩效工资2640元,依据不足,应予补足。故亿拍公司请求不支付赵小彦2012年11月绩效工资264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赵小彦要求的绩效工资2640元的25%经济补偿金66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亿拍公司请求不支付该笔款项,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亿拍公司主张赵小彦自2012年12月18日至12月27日旷工,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查明情况,赵小彦于2012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其所提交的《员工请假审批单》与EMS京城特快专递详情单能够证明赵小彦关于请婚假的主张。法院认为,赵小彦主张因其多次请婚假未获亿拍公司批准,而婚期不能更改,故最终以快递的形式向亿拍公司邮寄请假申请,其行为虽有不妥,但婚假乃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且赵小彦所休婚假期限不高于法定标准。另外,亿拍公司与赵小彦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人事规章制度》本身未显示何时及通过何种方式送达且赵小彦不认可该制度的真实性,不足以作为亿拍公司以旷工为由与赵小彦解除劳动关系的充分制度依据。故综合以上考虑,亿拍公司与赵小彦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及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亿拍公司请求不支付赵小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小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绩效工资二千六百四十元,无需给付赵小彦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六百六十元;二、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小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三千二百元;三、驳回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亿拍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赵小彦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达8天,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尽管赵小彦提供了一个请婚假快递单,没经过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旷工行为,该连续旷工行为,也严重违反劳动法。我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而非违法解除。另外,发放绩效工资的前提是绩效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当然不能支付绩效工资。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赵小彦考核不合格,不应发放绩效工资。另外绩效制度属于公司内部规定,不属于裁判机构审查范围。故请求改判亿拍公司不向赵小彦支付2012年11月份绩效工资2640元;不向赵小彦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00元;诉讼费用由赵小彦承担。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亿拍天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人事规章制度》、绩效考核结果、2012年11月份员工考核成绩、《证明》、《员工请假审批单》、EMS京城特快专递详情单、结婚证及京朝劳仲字(2013)第03192号裁决书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个,一是赵小彦于2012年12月1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未到亿拍公司上班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续旷工行为。二是亿拍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是否对赵小彦产生效力。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因赵小彦于2012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22举行结婚仪式,在赵小彦向亿拍公司申请休婚假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即离岗,自行休婚假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亿拍公司不批准赵小彦休婚假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休婚假的权利,由于赵小彦离岗是为了休婚假,并且离岗期限不高于法定婚假标准,且赵小彦事先向公司分别提交和邮寄了《员工请假审批单》,不能据此认定赵小彦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亿拍公司以旷工为由与赵小彦解除劳动关系,不足以说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绩效考核制度的确属于公司的内部规定,但公司的内部制度应向员工送达或经过公示才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亿拍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送达或公示《人事规章制度》的程序,因此亿拍公司不能依据该制度扣发赵小彦2012年11月份的绩效工资,且亿拍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赵小彦2012年11月份绩效考核不合格。据此,亿拍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亿拍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宫 淼

代理审判员  刘建刚

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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