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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从林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2-0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87


王从林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从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忠庆,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王从林因与被申请人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电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从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执行,证据矛盾,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审改判;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王从林于2009年5月4日入职昊宇电气,从事营销工作,先后与昊宇电气签订四份劳动合同,第四份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从林的职位和工资,王从林签字确认。2012年12月3日第四份劳动合同到期前,王从林向昊宇电气提出离职申请,昊宇电气同意离职申请,双方合同解除。昊宇电气兑现王从林2011年投标奖金、2012年中标奖金和中标年终奖共计23800元的剩余部分(扣除已经支付的4100元)19700元,另给其增加奖金300元,共计2万元。本案中王从林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对工资有明确约定,亦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要求支付同工同酬工资及绩效工资等没有依据。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对王从林的上述请求,一二审判决作了充分的论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不再赘述。

  综上,王从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从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志义

代理审判员  王鹏才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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