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明秀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祝明秀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明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陶晶,该分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祝明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祝明秀申请再审称:(一)我与北京朝服劳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是出于我的本意,上面的签名虽是我签的,但劳动合同内容我没有看,故我认为该劳动合同是伪造的。(二)一、二审时,我曾当庭口头申请法院调取2008年3月3日我与北京朝服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团结湖派出所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录像,用以证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在我受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但一、二审法院未予调取。综上,祝明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朝阳分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祝明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举证或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祝明秀虽主张《劳动合同书》系伪造,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根据已生效的(2010)二中民终字第776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劳动合同书》合法性的认定,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该《劳动合同书》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并无不当。祝明秀认为一、二审法院未予调取证据,经审查祝明秀调取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调取证据的证明目的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该再审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祝明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祝明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韩 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明鹭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