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朝与北京迎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朱会朝与北京迎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申字第013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会朝。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迎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喜凤,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朱会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迎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祥商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6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会朝申请再审称:我于2012年10月13日到迎祥商务公司工作。2013年1月19日,迎祥商务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迎祥商务公司应向我支付工资、双休日、日常加班费和未支付的补偿金共计4478.47元,原判处理不当,请求再审予以改判。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我公司与朱会朝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其旷工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不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故不应给付朱会朝赔偿金及补助金;我公司执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且有综合工时审批表、劳动合同、考勤表在案为证,朱会朝关于加班工资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劳动合同及考勤表,我公司不存在支付朱会朝工资不足额的情况。综上,朱会朝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朱会朝主张迎祥商务公司应向其支付工资、双休日、日常加班费和未支付的补偿金,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充分阐述了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予以确认,现朱会朝未能提交新的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证据,故对于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会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会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永才
审 判 员 吕 娅
代理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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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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