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高永花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2-0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514


高永花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潍少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永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东润。

法定代理人蔡普科。系蔡东润祖父。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玉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延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永花、蔡东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永花、蔡东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玉刚,蔡东润的法定代理人蔡普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平安保险潍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高永花系高冬梅之母,蔡东润系蔡鹏程与高冬梅之子,蔡普科系蔡东润祖父。2012年1月22日21时50分左右,高冬梅、蔡鹏程、蔡东润驾乘鲁V×××××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高冬梅、蔡鹏程死亡,蔡东润受伤。高永花、蔡东润以高冬梅系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职工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救助金30050元、高永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6880元、蔡东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3040元、补缴高冬梅自2004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20日,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2)第87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因申请人高永花、蔡东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冬梅与被申请人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证据不足,裁定驳回申请人高永花、蔡东润的仲裁请求。高永花、蔡东润对仲裁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支付高冬梅的非因公死亡遗属待遇: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救助金36648元、高永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5440元、蔡东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8700元、补缴高冬梅自2004年1月至2012年1月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高永花、蔡东润为证明高冬梅与平安保险潍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以下证据:1、2012年8月27日青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平安保险潍坊公司的高冬梅曾于2006、2007年为其单位车辆办理过保险(车牌号为鲁V×××××);2、落款单位为“中国平安产险潍坊中心支公司”、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的荣誉证书,载明:高冬梅同志在2007年平安产险销售工作中成绩优异,荣获优秀员工奖;3、高冬梅与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单位职工合影照片1份;4、高冬梅生前对一些业务记录的记录本1本;5、高冬梅的名片2份、收据1份。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质证后认为:1、对青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书证有异议,印章是否真实无法核实,2012年公章上的名称已经不再使用;从内容上看,是出具给平安保险潍坊公司的一份证明,证明内容系高冬梅曾经为其单位办理过保险,但这个证明在高永花、蔡东润手中持有,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有理由认为证明的内容是否因本案产生的;落款时间与仲裁时间非常接近,来源有异议,不予认可。2、对荣誉证书真实性有异议,对印章真实性有异议,该章尺寸明显小于正常公章尺寸,打印的落款单位不是平安保险潍坊公司的名字,公章模糊看不清楚。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处没有高冬梅这个职工。3、对照片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反映拍摄时间和所要证明的内容,只是一群人的合影,不能证明高冬梅与平安保险潍坊公司的关系。4、对记录本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实书写人是谁,记载的内容与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没有关系。5、收据系客户留存联,不能证明高冬梅与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能证明高冬梅曾代某科部到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处交过保险。6、名片真实性不予认可。

高永花、蔡东润申请证人张文高出庭作证,证人张文高称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通过高冬梅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办理的车辆保险,且张文高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见过高冬梅,其不知高冬梅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是什么身份,但高冬梅穿着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单位服装。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质证后认为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单位出入的人员不仅有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职工,也有保险代理人,有些代理公司的晨会都是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处召开的。高冬梅出现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办公场所,不能证明高冬梅系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职工。高永花、蔡东润申请证人傅亮利出庭作证,傅亮利称其系高冬梅丈夫蔡鹏程老乡,其和蔡鹏程、高冬梅吃饭时,高冬梅称自己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上班。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质证后认为证人傅亮利系蔡鹏程的老乡,与高永花、蔡东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证人听高冬梅说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上班,系传闻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提供2011年3月22日鲁G×××××号车辆保险单2份、投保单2份及保险费发票2份,证明证人张文高车辆保险业务相关票据中均无高冬梅名字。高永花、蔡东润质证后认为该车辆投保系电话营销,不出现经办人名字。

以上事实,有高永花、蔡东润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户口本、村委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青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荣誉证书、照片1张、记录本、名片2份、收据1份、证人张文高、傅亮利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高永花、蔡东润提供荣誉证书的落款为中国平安产险潍坊中心支公司,与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名称并不完全相同,且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对证书上加盖的公章不予认可,该章尺寸明显小于正常公章尺寸,高永花、蔡东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章系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正常使用的公章,故对该荣誉证书的证明力不予确认。青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系针对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出具,且该证明只能证明高冬梅为该单位车辆办理过保险,不能证明高冬梅以何种身份办理的该保险,也不能直接证明高冬梅系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单位的职工。高永花、蔡东润提供的照片无拍摄时间、地点、人物,无法核实照片中人物身份;高永花、蔡东润提供的记录本虽记载有与保险有关的业务,但无法核实书写人身份、书写内容是否属实;高永花、蔡东润提供的收据载明系客户留存联,收据内容未载明与高冬梅具有直接联系的相关内容。证人张文高称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通过高冬梅在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入的车辆保险,但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提供的G15763号轿车保险单、投保单及保险费发票上均无与高冬梅有关的信息,故对证人张文高的证言不予采信。证人傅亮利称听高冬梅说是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职工,系传来证据,也不能证明高冬梅系平安保险潍坊公司单位职工。因此,高永花、蔡东润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高冬梅系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职工。高永花、蔡东润以高冬梅系平安保险潍坊公司职工为由,要求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支付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高永花、蔡东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永花、蔡东润负担。

上诉人高永花、蔡东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高冬梅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平安保险潍坊公司提出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现有证据存在着不符合事实的重大瑕疵,高冬梅与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高冬梅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其在一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荣誉证书、照片、记录本、名片、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能直接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明高冬梅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审亦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关于高冬梅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因在一、二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故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的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永花、蔡东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宝成

代理审判员邵淼

代理审判员张守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晓云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