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李立华与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2-0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87


李立华与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金民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华。

委托代理人夏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恒贞。(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杨健。

上诉人李立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自2006年3月9日至2012年8月前与原告几经连续签订合同,一直在原告单位上班,负责外地区域性销售工作,薪金报酬为底薪加提成模式,原告在每个合同期内都均兑现了合同的约定条款。由于被告在原籍已交养老保险,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把应由被告享受的保险金与工资一同发放给被告,2012年8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以往所报销的费用中有大量假发票及虚假出差补贴入帐,要求被告解释清楚,被告一直回避不予配合。2012年9月份始,被告不听从原告的指令,擅自离岗,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致使原告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到了原告的经济效益;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要求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没正确把握原告所提供证据,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裁定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1000元,这项裁定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稳定企业正常秩序和良好经营环境,不让不遵守法纪者占取不当利益,特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1000元;2、由被告退回原告因假发票和虚报出差已报销的差旅费合计5800元(起诉状中为3800元,原告当庭变更为5800元)。

原审被告李立华未作答辩。

原判认定,2006年3月9日,被告入职于原告单位,岗位为外地区域销售。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被告的岗位为负责原告在华北区域的销售,但不限于该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底薪加提成,作为合同附件的2011年度区域经理薪酬待遇及任务考核奖罚规定中约定了区域经理的月薪为3000元(包括加班、通讯、社保等各项费用),各外销人员的目标任务及提成率等等。考勤纪律中规定,外销人员每天打0579-854××××9电话报到,以能显示所在市场区号为准,出差地有经销商的至少用经销商座机打报到电话一次,否则取消当天住宿伙食补贴;外销人员每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无故关机或失去联系的予以处罚等等。同日,被告李立华向原告出具报告,内容为:本人在原籍已参加了社会养老等各种保险,今特向公司申请,请公司不要再为本人参加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并把公司原先应为员工参保缴纳的保险金并入工资一起发给本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期满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销售业绩,于2012年3月16日决定将被告的岗位调整为业务员,被告李立华不同意,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仍保持劳动关系。2012年9月29日始,被告李立华再未向原告单位电话报到。2012年10月,原告最后一次转帐支付给被告2012年9月份工资2800元,9月份的车旅费3340元。被告2012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及车旅费,原告已按月转帐付给。2012年11月6日,李立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本案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本案原告支付从2006年3月9日至2012年9月29日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经济补偿金21000元,其主张的理由是,在职期间,其多次要求本案原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本案原告一直拒绝缴纳,无奈被告只好自己缴纳;2012年9月29日后原告无故停止发放被告工资及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013年6月21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义劳仲案字(2013)292号仲裁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本案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1000元;三、驳回本案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仍在原告单位工作,原告认可被告在其单位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在2012年9月份及以前的工资,车旅费均已在次月按月转帐给付,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有拖欠工资的证据,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看,被告也未主张原告有拖欠其工资;2012年9月29日之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电话报到,应认定被告擅自离职。被告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又以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原审法院对被告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因假发票和虚报出差已报销的差旅费5800元的请求,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予审理。被告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0条,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11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华的劳动关系终止;二、原告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李立华经济补偿金;三、驳回原告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立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直接支付给人民法院报社,李立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宣判后,原审被告李立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于2006年3月9日经被上诉人公司营销总监曹庆驷录用到被上诉人处工作,负责外地的销售工作。2012年9月29日被上诉人却无故停止发放上诉人的工资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后上诉人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擅自离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无故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法律文书通知及送达给上诉人。程序严重违法。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1000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义劳仲案字(2013)292号仲裁书已经解除了李立华和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因为上诉人没有参加公司业务,所以公司才停发了上诉人的工资,不是无故停发的。直到申请仲裁之前被上诉人不知道上诉人已经不想在公司工作了,上诉人属于擅自离职旷工,公司有权不发其工资或者除名。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2年9月29日之后,上诉人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电话报到,可认定上诉人擅自离职。上诉人2012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及车旅费,被上诉人均已按月转帐付给,2012年10月,被上诉人最后一次转帐支付给上诉人2012年9月份工资2800元,9月份的车旅费3340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故停止发放上诉人的工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李立华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本人在原籍已参加了社会养老等各种保险,今特向公司申请,请公司不要再为本人参加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并把公司原先应为员工参保缴纳的保险金并入工资一起发给本人。”与其在诉讼中主张曾多次要求本案被上诉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本案被上诉人一直拒绝缴纳,无奈上诉人只好自己缴纳等陈述不一致。上诉人自愿承诺放弃通过被上诉人参加社会保险,又以被上诉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童耐萍

审判员陈旻尔

代理审判员周楚臣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汤玉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