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君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案
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君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1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凯、李玉林,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君。
再审申请人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燃公司申请再审称:辽阳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数额超过了该标准,原审法院认定未超标准,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因此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中燃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认定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中燃公司主张辽阳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中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志强
代理审判员 郝 佳
代理审判员 张维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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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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