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常与四川省荥经县福荥冶金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刘星常与四川省荥经县福荥冶金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星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荥经县福荥冶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东。
再审申请人刘星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荥经县福荥冶金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雅民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刘星常申请再审称:荥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10年5月至2011年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年。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做工满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2陪的工资,即3年零22天85771.8元;申请人5月1日受伤,被申请人应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即97天三陪工资22477;被申请人应支付国家规定的2年法定养老险金5581元,每年1个月的失业补偿金7014元。以上共计121145.4元。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计算方法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合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立法精神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如未订立书面合同即用工,超过一个月至未满一年的这一段时间内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10年5月至2011年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至未满一年的这一段时间为11个月,申请人已经从被申请人处正常领取了工资(一倍工资),被申请人只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7640.28元即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应为3年零22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国家法定假日3倍的加班费的请求,因无证据证实加班,不能成立。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因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其不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从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刘星常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星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剑鸣
代理审判员 唐恩情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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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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