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乃军与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宋乃军与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乃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会武,系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宋乃军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岔河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乃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自被岔河镇政府清退后,始终没有放弃追缴社会养老保险一事,申请人走遍区政府、信访办、劳动监察、组织仲裁等部门后又转回岔河镇政府。申请人认为199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是申请人在岔河镇政府工作期间。岔河镇人民政府没有给申请人及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已触犯了国家法律。
本院认为,1999年5月份,被申请人岔河镇政府依据原中共丰润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清退县直、镇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通知的要求,将申请人清退,并于1999年11月发放给申请人宋乃军清退补助款2800元。此时,申请人宋乃军就已经知道其与岔河镇政府发生了劳动争议,其可以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但直到2012年8月16日申请人宋乃军才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故原一二审判决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申请人宋乃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宋乃军主张一直向区政府、信访办、劳动监察、组织仲裁等部门主张权利,但并无证据证实。
综上,再审申请人宋乃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乃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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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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