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韦克伟与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0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59


韦克伟与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克伟。

  委托代理人:石景松,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丰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级权。

  委托代理人:黄光毅,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福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朝华。

  委托代理人:石镇宾,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韦克伟因与被申请人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维集团)、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化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四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韦克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与广维集团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7月31日终止,自2009年8月1日起与广维化工建立劳动关系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其与广维集团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为由,认定广维集团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错误。广维集团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经济赔偿金;二审法院认定其连续旷工达5天半错误;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计算经济赔偿金数额错误;(四)二审判决未支持其201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错误;(五)二审判决以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为由,驳回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200%工资报酬的主张错误;(六)两被申请人的行为共同损害了其权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广维集团提交意见称:该公司与韦克伟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一种误解。因该公司与韦克伟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韦克伟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广维化工提交意见称:韦克伟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劳务关系,韦克伟基于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的各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韦克伟的诉求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依据事由审查的原则,本院结合本案基本事实,重点审查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一)关于韦克伟与广维集团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

  韦克伟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与广维集团的劳动关系应到2010年3月10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终止。经查,广维集团与广维化工于2009年7月8日签订的《备忘录》明确约定了在过渡期内的员工劳动关系、员工薪酬及费用,2010年4月27日签订的《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员工劳动关系的转接问题,因此,韦克伟与广维集团的劳动关系应于2010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时终止,该认定仅对韦克伟与广维集团的原书面劳动合同于2009年10月31日到期后,韦克伟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应获二倍工资的请求产生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规定,韦克伟的用人单位应在2009年10月31日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即应于2009年12月1日前)与韦克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二审判决已支持了韦克伟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10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获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虽然认定韦克伟的用人单位不当,但韦克伟的权益已得到维护,韦克伟申请再审无再审利益。

  (二)关于韦克伟旷工是否达到劳动关系解除条件

  韦克伟认为,其旷工未满五日,被申请人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经查,韦克伟于2010年3月1日上午早退,被所在单位领导巡查发现后,于当日下午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承认错误并写检讨书,但其没有承认错误,并在当日下午再次早退。韦克伟3月2日上午旷工并于当日下午被通知去谈话。公司已告知韦克伟要对旷工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但韦克伟2010年3月3日上午未按公司要求到公司综合部劳人科报到,亦没有以书面形式对其旷工行为进行检讨,且仍于2010年3月4日、5日、6日上午、8日连续旷工,符合连续旷工达五个工作日的情形。广维化工于2010年3月9日做出《关于辞退韦克伟等五位同志的决定》,至韦克伟签收该文,韦克伟一直处于旷工状态,韦克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广维化工的规章制度。广维化工将韦克伟辞退,符合广维化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广维集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关于解除韦克伟等五人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与韦克伟的劳动合同符合《关于特殊时期员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维化工解除韦克伟劳动关系的依据是该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广维集团解除韦克伟劳动关系的依据是该公司的《关于特殊时期员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广维化工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时,在广维化工工作的大量员工的劳动关系尚未转入该公司,不具备举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条件。广维化工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前,组织了有关部室代表召开会议,对制度草案提出修改建议,由该公司综合部对制度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征求政府劳动部门意见后,于2009年9月初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广维集团制订《关于特殊时期员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时,公司处于“8.26”爆炸事故后的困难时期,广维集团大量员工处于放长假状态,同时也有部分员工分流在广维集团的各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工作,不具备举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条件。广维集团系在特殊时期为更多放假员工提供就业机会,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而制订该规定。该规定制订前,广维集团征求了各下属公司、各部门人员的意见,也提交给工会征求意见。该制度下发后,进行了广泛宣传,抄报了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池市总工会、河池市经济委员会。广维集团、广维化工的上述规定的制订均已履行了征求职工意见、平等协商确定、修改完善、公示等民主程序。韦克伟出现严重旷工行为后,公司已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后果。韦克伟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后果,但既未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也没有依据原《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八条的约定协商解除合同,而是执意以连续旷工的方式怠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广维化工、广维集团解除韦克伟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三)关于韦克伟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问题

  1.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韦克伟申请再审提出其应获经济赔偿金的数额计算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广维集团、广维化工与韦克伟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情形,韦克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未支持韦克伟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也不存在数额计算错误的情形。

  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韦克伟申请再审提出其应获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查,广维化工制定的《职工请假及休假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员工在当年内有旷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若在休假后发生,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韦克伟从2010年3月2日起连续旷工达五日,依规定不能享受2010年当年的年休假,其要求支付201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3.休息日工资报酬的问题。韦克伟申请再审提出其应获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存在加班事实,再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是否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的举证责任”,韦克伟请求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综上,韦克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韦克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苹

审 判 员  朱燕峰

代理审判员  熊 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艳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