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东与克拉玛依市金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徐卫东与克拉玛依市金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卫东。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金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金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潘军,金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徐卫东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金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克中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卫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福生
代理审判员敖其尔加甫
代理审判员塔依尔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建红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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