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铁寅与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赵铁寅与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铁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利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赵铁寅因与被申请人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廊民一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铁寅申请再审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和第三十八条第3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再审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该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万元。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被申请人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属于擅自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起诉时已超过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3月于被申请人处办结了工作交接手续,此后即停止工作,自2009年4月被申请人未给再审申请人发放工资,此时再审申请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至2012年12月3日再审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明显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铁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雪华
代理审判员 付 强
代理审判员 梁 然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