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善国与盐城邦尼水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朱善国与盐城邦尼水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善国。
委托代理人:丁冬霞(朱善国之妻)。
委托代理人:姚志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邦尼水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邦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朱善国因与被申请人盐城邦尼水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善国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朱善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善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继军
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
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磊君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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