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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哈显明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2-0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35


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哈显明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0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长红。

  委托代理人邓庆鸿,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剑英,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显明。

  上诉人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9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邓庆鸿、张剑英,被上诉人哈显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章盈科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哈显明于2010年10月21日入职我公司,任职java软件工程师。2012年5月,公司因业务需要,网站技术开发语言更换,通过与哈显明协商,哈显明同意参加内部培训,并于2012年9月开始作为PHP工程师工作。因哈显明在开发工作中不能胜任,又被调回java工作。自2013年起,我公司没有java的开发工作,公司所有的开发语言用的是PHP,哈显明处于无工作状态。2013年1月,哈显明当月迟到3次,每次迟到30分钟以上,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因此被我公司要求离职。2013年3月13日,我公司下达了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离职补偿金发放通知单及月平均工资表,哈显明都已签收,并在2013年3月18日办理了离职交接。2013年4月,我公司发放哈显明3月的工资及补偿金,哈显明未表示退款或拒绝领取。2013年3月25日,哈显明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裁决我公司与哈显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哈显明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与哈显明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故起诉要求判令我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哈显明的劳动合同,诉讼费由哈显明负担。

  哈显明辩称:我在万章盈科公司任职java软件工程师。2012年5月,万章盈科公司被收购,2012年7月公司技术转型,网站开发语言更换为PHP,我参加了PHP项目的开发工作。2012年10月,因工作需要及之前所有支付业务由我一个人负责,我被调回java开发做工商银行支付接口的开发工作,2013年1月完成。2013年1月30日,公司高管郭书光以"公司技术转型,不能胜任"为由将我辞退,并给我一份《员工离(辞)职申请书》,承诺给我补偿20125元,我没有签字。之后公司采取给我单人断网,无理由让我休假等措施,采用各种手段想让我自己选择离开公司。2013年3月13日,公司下达辞退原因为"该员工在公司技术转型期间,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的《辞退通知书》。首先公司没有给我规定完成开发任务的时间,其次不论是java还是PHP,我都完成了任务。2013年3月25日,我申请仲裁。2013年8月12日,西城区仲裁委裁决万章盈科公司与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西城区仲裁委的裁决是合法合理的,不同意万章盈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万章盈科公司以哈显明"在公司技术转型期间,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为由与哈显明解除劳动关系,而万章盈科公司未能对哈显明"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万章盈科公司称哈显明存在迟到情况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而万章盈科公司并非以哈显明迟到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与哈显明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万章盈科公司对哈显明作出辞退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故万章盈科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判决一、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哈显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驳回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万章盈科公司不服,仍持原审诉请及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哈显明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万章盈科公司与哈显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1日,万章盈科公司与哈显明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哈显明在万章盈科公司任职java软件工程师。2012年5月后,万章盈科公司技术转型,网站开发语言更换为PHP,万章盈科公司对哈显明进行了培训。2013年1月30日,万章盈科公司的部门领导郭书光要求哈显明签《员工离(辞)职申请书》,哈显明予以拒绝,万章盈科公司此后停止哈显明的工作。

  庭审中,万章盈科公司向法院出示2013年3月13日的《辞退建议表》,部门领导郭书光在建议表中称"2012年公司开发技术转型为PHP,哈显明以工商银行支付开发为由拒绝转PHP。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五个月期间工行支付开发未完成,后交由其他员工,3周时间完成。后提出希望转Android开发,要求其准备学习并提供Demo以考察是否满足技术需求,以未找到开发包为由并未做任何工作。综上所述,该员工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求。"人事部签署意见"同意部门领导意见,本员工迟到早退现象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在同本人交流中,不太接受现状,同意事业部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为"同意部门意见"。哈显明对《辞退建议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013年3月13日,万章盈科公司向哈显明送达《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离职补偿金发放通知单》、《2012年度工资明细单》,辞退原因为"该员工在公司技术转型期间,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2013年3月18日,万章盈科公司与哈显明进行了工作交接。

  另查,万章盈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上班时间为早9时至晚18时,月度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每次时间在半小时以上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无资格享受任何补偿费用。

  2013年3月25日,哈显明向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其与万章盈科公司的劳动合同。2013年8月12日,西城区仲裁委裁决万章盈科公司与哈显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作出后,因万章盈科公司不服,故起诉至原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离职补偿金发放通知单、2012年度工资明细单、离职交接单、考勤管理办法及企业规章制度、辞退建议表、培训计划及工作安排、录音、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万章盈科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以哈显明"在公司技术转型期间,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为由与哈显明解除劳动关系,但万章盈科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支持其有关哈显明存在"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的主张;万章盈科公司还主张哈显明存在迟到情况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但其并未以该理由与哈显明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本院认定万章盈科公司对哈显明作出的辞退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万章盈科公司与哈显明虽于2013年3月18日进行了工作交接,但双方进行工作交接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哈显明认可万章盈科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综上,鉴于万章盈科公司对哈显明作出的辞退处理缺乏依据,其要求无需与哈显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相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佘 卫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刘义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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