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与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黄坚与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坚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黄坚于2010年11月15日进入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黄坚在德高动量广告公司销售部门担任客户执行职务,初始税前月工资为5,000元/月(人民币,币种下同),另黄坚有销售佣金,具体见相关佣金政策。2013年1月,黄坚与德高动量广告公司签署了2013年奖金政策,确定黄坚当年的直接销售目标为2,300万元,带至4A(通过代理商签署的客户)的销售目标为3,200万元。同年1月19日,黄坚与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又签署了2013年第1季度奖金政策。该奖金政策确定黄坚2013年第1季度的奖金总额为25,000元,具体包括:1、AI(广告收入指标)10,000元,2、新客户指标10,000元,3、个人目标5,000元。其中“新客户指标”明确黄坚每季度至少开发2个新客户等,“个人目标”的内容为开发新客户、借助汽车展开发现有汽车客户、获得新的ELAND等。同时黄坚的上述“个人目标”中还明确,如果第1季度的努力没有成果,则可能会扣除全部第1季度奖金,如果没有达到第1季度和第2季度新客户目标,那么管理层将考虑重新安置。2013年1月25日,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向黄坚发出电子邮件,确定2013年1-4季度的广告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22%、27%、25%和26%。2013年4月3日,黄坚与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又签署了2013年第2季度奖金政策,其奖金数额以及具体内容与上述第1季度奖金政策大体相同,同时该政策还明确,如果未达到第1季度指标,但达到第1季度+第2季度指标,则可补发第1季度奖金。2013年4月19日,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向黄坚作出纪律处分报告,以黄坚工作表现差给予黄坚书面警告。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在该处分报告中指出,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在2013年第1季度奖金政策中,已向黄坚清楚解释其必须做出重大努力,但黄坚没有在2013年车展期间开发出广告收入,此车展的机会每2年一次,黄坚远远没有达到目标,并且比其他负责汽车品牌的销售员差的很远;按照第1季度奖金政策中的解释以及第2季度奖金政策中的提醒,黄坚需要在第2季度的数周内大幅度提高,否则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将决定重新安置黄坚或者必须终止合约。黄坚在该处分报告中签署同意意见并予以签名。2013年4月23日至24日,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安排黄坚参与了旨在提高与工作职能相关的技能,达成提升绩效目的的“2013年价值主张销售”项目的培训。后德高动量广告公司销售绩效和培训经理针对上述培训又对黄坚等开展了以实践为主的“周练习”,并在2013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的每周五组织黄坚等销售人员开展如何提高销售技巧和业绩的讨论和训练。2013年7月31日,德高动量广告公司经告知工会后,要求黄坚签署“劳动合同协商解除通知书”,表明因黄坚经过相关培训后,最近连续两个季度的业绩没有达标为由,公司将于当日解除黄坚的劳动关系;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同意支付黄坚代通知金(税后)5,548.13元和解除合同补偿金(税后)42,228元。黄坚对上述通知书持有异议,未予签署。2013年8月2日,德高动量广告公司为黄坚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后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又向黄坚邮寄了“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领取通知书”,要求黄坚前来领取上述经济补偿金以及3天剩余年假的折算工资等。黄坚收到该信函后未至德高动量广告公司领取上述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折薪。2013年8月26日,黄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高动量广告公司:1、恢复劳动关系;2、按照16,612元/月标准支付2013年8月1日至裁决书作出之日的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3、支付2013年应休未休假折算工资4,584元;4、支付2013年6月28日出差报销费用2,251元。仲裁审理中,黄坚确认其确实未完成2013年第1季度、第2季度销售政策目标,但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有50%以上的销售人员均未完成。2013年9月27日,上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支付黄坚2013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582.62元,而对黄坚其余请求未予支持。黄坚对此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恢复劳动关系;2、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按照16,612元/月标准支付其自2013年8月1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原审审理中,黄坚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要求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456元。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黄坚作为德高动量广告公司销售部广告销售人员,德高动量广告公司与其约定年度以及季度销售目标并签订季度销售奖金政策,并无不妥。2013年第1季度,黄坚因未完成奖金政策所约定的目标,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据此给予黄坚书面警告处分,并提示黄坚需在第2季度大幅度提高销售业绩,否则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将重新对黄坚进行安置或终止合同,黄坚对此亦签字予以认可。后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安排黄坚参加了旨在提升销售技巧,提高销售绩效的相关培训,并多次安排黄坚进行实践练习和相关讨论训练,但黄坚在2013年第2季度仍未达成双方奖金政策所约定的目标。为此,德高动量广告公司以黄坚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解除黄坚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黄坚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黄坚认为该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黄坚要求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对仲裁裁决所认定的黄坚2013年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裁决事项均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驳回黄坚的诉讼请求;二、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坚2013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582.6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黄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456元。黄坚的主要理由为:黄坚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在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工作近三年,期间一直从事销售岗位,每年均能为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黄坚每月除销售佣金和目标业绩完成奖金以外的月工资仅5,000元,但其2011年的月平均收入约为15,000元、2012年的月平均收入近3万元,这可以说明黄坚工作努力、工作能力强。如不胜任工作,德高动量广告公司不会支付这么多额外的佣金和奖金。且,能否胜任工作是对一个人综合工作能力的评估,某个季度单项奖金指标的未能完成不能否定黄坚的工作能力。仅以劳动者短期工作表现不能达到奖金指标,而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客观、不公平的。黄坚在离职前也没有看到过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在原审中出示的第二季度纪律处分报告。事实上,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在第二季度从未对黄坚进行任何相关考评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而黄坚2013年第二季度签订的销售合同和有关广告购买意向的确认邮件等材料,能说明黄坚已经达到了德高动量广告公司苛刻的奖金政策指标中的广告收入指标和新客户指标。更何况,奖金政策是对工作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以黄坚未能获得奖金来判定其不胜任工作,不合情理,更有失公平。此外,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有关销售技巧、提高销售绩效的培训实际分为上下两个部分。黄坚只于2013年4月参加了其中的一次培训,没有参加2013年8月举办的第二部分培训。从严格意义上而来,黄坚没有完成该培训就于2013年7月31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即便是2013年4月的培训,距离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出示的第一季度纪律处分报告的落款日期仅相距一个工作日,绝对不是针对黄坚所谓不胜任工作而设定的专项培训。原审法院对“培训”的认定并不完整。故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德高动量广告公司不同意上诉人黄坚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黄坚在被上诉人德高动量广告公司销售部担任客户执行职务。德高动量广告公司依据黄坚所处工作岗位特点,与黄坚书面约定2013年年度、季度销售目标及各项细化指标,并以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其公司对黄坚工作胜任情况的评判依据,于法无悖。黄坚未能达成第一季度业绩指标后,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安排黄坚参与的“2013价值主张销售”项目培训及实践练习、讨论训练等活动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范畴,原审法院认定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在解除黄坚劳动合同前已履行对黄坚进行培训之义务,并无不当。后,德高动量广告公司在黄坚第二季度仍未能全面完成约定业绩指标的情况下,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黄坚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之要件要求。黄坚主张德高动量广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黄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