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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磊与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2-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82


胡佳磊与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佳磊。

委托代理人於阿金,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本立。

委托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佳磊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佳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於阿金,被上诉人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崇友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佳磊系本市从业人员。1999年3月16日,胡佳磊进上海吉富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吉富喜公司)工作,2000年,吉富喜公司被崇友电梯公司兼并,胡佳磊随之转入崇友电梯公司工作。2012年8月8日,崇友电梯公司、胡佳磊签订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胡佳磊为工程课经理,同时约定,甲方(崇友电梯公司)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胡佳磊)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2012年12月31日,胡佳磊向崇友电梯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通知)单”,胡佳磊以“不适任”、“与主管无法相处”为由,提出离职,崇友电梯公司未予批准,并要求胡佳磊重新考虑工作岗位。2013年3月19日,崇友电梯公司发出调令,将华东营业部维保课胡佳磊经理调任华东营业部销售课专案经理。胡佳磊未按调令到岗工作。2013年4月初,胡佳磊为案外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修改“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向该公司提供电梯主机油、导轨油。2013年5月27日,崇友电梯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胡佳磊人事调动事宜,会议内容为,胡佳磊于2012年12月31日,以不适应岗位为由,提出离职,其后一直就其岗位调整进行协商。关于公司2013年3月19日人事令关于组织调动胡佳磊担任华东销售处经理事宜,薪资待遇、工作条件不变。胡佳磊本人表示不同意调动,至今未到岗,经工会全体委员讨论同意,如6月初仍不到岗,可采用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6月3日,崇友电梯公司工会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讨论胡佳磊人事调动事宜,会议内容为,关于公司2013年3月调动胡佳磊至华东销售处事宜,薪资待遇不变,工作条件不变,其本人不同意调动,不到岗。胡佳磊本人表示,不同意自动离职。公司提出双方是否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解除胡佳磊劳动合同。胡佳磊提出,若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提出赔偿金需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双倍支付赔偿金为基础条件。2013年7月1日,崇友电梯公司工会委员会再一次召开会议,讨论胡佳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会议内容为,鉴于胡佳磊一直不到岗,又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有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之工作、并泄露公司业务机密,公司拟解除其劳动合同,经工会委员讨论,一致通过同意解除其劳动合同。2013年7月2日,崇友电梯公司向胡佳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胡佳磊:因你不服从公司合理调遣,并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向外泄露本公司技术及业务之机密,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公司决定自2013年7月2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于2013年7月5日到行政处人事课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如未办妥交接手续的,造成的损失由你全部承担。”胡佳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103.09元。2013年7月25日,胡佳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崇友电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2013年9月25日,该会以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2891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崇友电梯公司应支付胡佳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崇友电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胡佳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崇友电梯公司《员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除合同或开除:……5、不服从合理调遣、违抗、恐吓或侮辱上级主管情节严重者;……9、向外泄露本公司技术上或业务上之机密,情节严重者。……

原审审理中,胡佳磊陈述,2013年1月至同年7月,其一直在自己办公室,期间崇友电梯公司有关人员确实有找胡佳磊谈过话,但没有达成协议。鉴于此,原审法院对崇友电梯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表”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崇友电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服从合理调遣、违抗,情节严重等的,可予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间劳动合同亦约定,崇友电梯公司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胡佳磊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胡佳磊的工作岗位。2012年12月底,胡佳磊以“不适任”工作岗位等为由提出离职,崇友电梯公司未予批准。为此,崇友电梯公司要求胡佳磊重新考虑工作岗位,并于2013年3月通知胡佳磊调整其工作岗位,薪资待遇不变,符合诚信合理调整胡佳磊工作岗位的要求,但胡佳磊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仍拒绝崇友电梯公司对其的工作调动,符合不服从合理调遣、违抗,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期间,胡佳磊为崇友电梯公司的竞争对手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因此,崇友电梯公司以胡佳磊不服从公司合理调遣,并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向外泄露本公司技术及业务之机密,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胡佳磊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应确认有效。故崇友电梯公司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胡佳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胡佳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6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后,胡佳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胡佳磊上诉称,胡佳磊因与其主管王婷无法相处,故向崇友电梯公司书面提出辞职,但未获公司批准。随后公司对胡佳磊调岗后的领导依然是王婷,故胡佳磊认为该次调岗不合理,故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胡佳磊没有为案外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修改过“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也没有泄露过崇友电梯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公司虽然派员与其谈话,但并未以工会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其沟通。胡佳磊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崇友电梯公司系违法解除与胡佳磊的劳动合同,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崇友电梯公司支付胡佳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000元。

崇友电梯公司辩称,胡佳磊以“不适任”和“与主管无法相处”两点理由提出辞职,公司虽未准许,但可见胡佳磊并不是仅仅因为与主管王婷无法相处提出辞职。且王婷系该公司对所有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的副总,公司不可能为胡佳磊安排一个不接受王婷管理的岗位。但为解决矛盾,公司随后调整胡佳磊的工作岗位,并未降低其待遇与级别,但胡佳磊拒不到新岗位工作。为此公司多次派出工会工作人员与其谈话,但胡佳磊依旧拒绝公司的岗位安排。此外,公司截获胡佳磊为案外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修改“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邮件,能够证明胡佳磊存在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业务机密的行为。崇友电梯公司与胡佳磊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充分,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胡佳磊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胡佳磊认为案外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系接受崇友电梯公司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公司,与崇友电梯公司系合作伙伴,而不是竞争对手。崇友电梯公司陈述,客户购买该公司的电梯后,有一年的免费维修保养期,在该阶段,崇友电梯公司专门委托第三方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但崇友电梯公司从未委托过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一年后选择哪家公司继续进行维修保养的决定权在于崇友电梯公司,因此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确系该公司潜在的竞争对手。本案中,在于第三方的维修转包协议即将结束前,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崇友电梯公司的客户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而胡佳磊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修改了该份合同,其行为与崇友电梯公司利益相冲突,泄露了公司的业务机密。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一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并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胡佳磊认为其“与主管无法相处”、“无法适任”为由向崇友电梯公司提出辞职,崇友电梯公司为此调整了胡佳磊的工作岗位,且未降低其级别和薪酬。但胡佳磊以新岗位的主管依然是与其有矛盾的王婷为由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经过公司工会人员多次谈话仍拒绝到岗。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生产经营指挥权,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动者的能力,可以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劳动者对调整岗位有异议,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但不能采取消极怠工、拒不到岗的行为。因此,胡佳磊拒不到岗的行为显属不当。此外,胡佳磊私下为案外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存在泄露公司业务机密的行为。崇友电梯公司以胡佳磊不服从公司合理调遣,并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向外泄露本公司技术及业务机密,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胡佳磊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崇友电梯公司无需向胡佳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胡佳磊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胡佳磊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茅维筠

代理审判员杨艳

代理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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