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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建与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04


王宏建与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劳动争议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民一申字第00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宏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

负责人刘毅,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贾立新,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宏建因与被申请人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宏建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存在超过法定时效的问题。理由为:再审申请人之妻张月兰于2010年1月5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月兰死亡后,再审申请人及亲友多次找被申请人。2012年10月10日刘毅亲自给再审申请人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参加保险人员登记表》壹份。答应再审申请人先把保险弄完,再谈工亡赔偿及工亡家属待遇。2012年12月10日刘毅突然拿出一份再审申请人认为是伪造的2010年1月11日《协议》。2012年12月18日再审申请人向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审申请人从未委托王从军,至今未见到张月兰工亡分文补助金及20个月补发工资?综上,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查清事实,改判按照工亡保险标准赔偿及家属享有工亡待遇。

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答辩认为,再审申请人、答辩人主体都存在问题;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王从军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协议有效;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工伤应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再审申请人之妻张月兰于2010年1月5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2月25日,王宏建才向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宏建主张2012年12月10日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队长刘毅拿出伪造的2010年1月11日《协议》时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宏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和管辖范围为由作出兴劳仲不字(2012)第0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王宏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宏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晓锋

审判员王小凤

代理审判员张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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