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英兵与江源县砟子综合经营处西二井经营处西二井劳动争议申请案
谢英兵与江源县砟子综合经营处西二井经营处西二井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英兵(原名谢兵)。
委托代理人:王兴志,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会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源县砟子综合经营处西二井。
法定代表人:高福全,系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嵘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谢英兵因与被申请人江源县砟子综合经营处西二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英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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