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莉与重庆市北碚朝阳棉织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向莉与重庆市北碚朝阳棉织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0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莉。向莉系严秀荣之女,严秀荣在二审中死亡,由向莉继严秀荣参加诉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朝阳棉织厂。
法定代表人:秦进,厂长。
再审申请人向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朝阳棉织厂(以下简称朝阳棉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秀荣没有放弃“确认被告遗失原告的人事档案,要求被告补办”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严秀荣工龄调查报告》应是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应判令该报告无效;被申请人应恢复严秀荣自1955年9月参加工作的工龄,补齐历年调资实欠工资待遇及医疗费,赔偿严秀荣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原审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应该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及支付一次性参加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审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严秀荣一审委托代理人朱玉梅在庭审过程中明确陈述“现我方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后严秀荣陈述“同意”,且该笔录经严秀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因此,申请人认为其没有放弃该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关于严秀荣工龄的调查报告》系朝阳棉织厂内部对严秀荣工龄问题作出的书面调查意见,其仅是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存在法律效力评价的问题,其效力如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因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应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故申请人要求恢复严秀荣自1955年9月参加工作的工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因工龄问题要求朝阳棉织厂补齐历年调资实欠工资待遇及医疗费,赔偿严秀荣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向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向莉的再审申请。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向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敖宇波
代理审判员俞开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欢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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