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朱喜中与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2-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11


朱喜中与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喜中。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喜中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景区管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朱喜中于2013年8月21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清退协议,享受辞职后待遇:自1998年6月至死亡前每月领取500元,离职后医疗费报销80%,身故后配偶每月领取300元。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惠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朱喜中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喜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进、李丹,被上诉人黄河景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朱喜中原系黄河景区管委会计划外临时工,从事电工工作。1998年6月8日黄河景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清退计划外用工的通知》(郑黄游处字(98)第37号文件),决定对计划外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予以清退。1998年8月份朱喜中领取6000元补偿款后离开黄河景区管委会。2013年2月20日朱喜中向黄河景区管委会提交反映材料,要求纠正对其不公的辞退待遇。2013年6月4日黄河景区管委会向郑州市政府提交《关于朱喜中同志反映有关问题的回复》,指出朱喜中是黄河景区管委会1998年清退计划外用工中的一名,当年已就补偿办法以红头文的形式下发,朱喜中和其他一起清退的同志一样根据本人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按通知要求得到了本人应得的一次性补偿。关于诉求中提出要求与李怀仁同志同等待遇问题,因缺乏政策和依据,无法实现朱喜中的要求。经研究,若朱喜中在生活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可向黄河景区管委会工会组织提出帮扶申请,黄河景区管委会视情况给予帮助。2013年7月5日朱喜中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申请书,请求纠正黄河景区管委会用欺瞒方式与其签订的清退协议,享有与同工同级特长的李怀仁、谢广德二人同等待遇。2013年7月9日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超仲裁时效为由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3)04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朱喜中诉至该院。庭审中朱喜中、黄河景区管委会双方均认可李怀仁、谢广德已去世。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朱喜中于1998年8月从黄河景区管委会领取6000元补偿金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但朱喜中于2013年2月20日才开始向黄河景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庭审中,朱喜中未能提供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其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的证据,经审查其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对朱喜中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驳回朱喜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喜中负担。

上诉人朱喜中上诉称:1、黄河景区管委会在清退临时工时的标准、待遇,以及和临时工签订的协议从未公示过,所以朱喜中一直以为所有清退人员均和自己是统一的标准。故而朱喜中是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被迫离开自己工作多年的单位,2013年之前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具体是什么,更不知道权利何时受到了侵害,直到2013年春节才知道自己被工作多年的单位欺骗,原来当时被清退时,与朱喜中同工性质的其他人员享有另一套待遇标准,这时感到了无比的委屈。2、仲裁时效应当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而朱喜中是在2013年春节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起诉时不超仲裁时效。请求:1、依法撤销(2013)惠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河景区管委会每月支付朱喜中500元,且对朱喜中发生的医药费报销80%。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河景区管委会承担。

被上诉人黄河景区管委会答辩称,1998年原黄河委员会清退计划外临时工有文件,朱喜中领取6000元的补偿金被清退并无异议。自1998年到2013年起诉已过15年了,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在二审期间,朱喜中申请证人朱凤英、胡胜利到庭作证,拟证明朱喜中于2013年春节前后才知道,同样被辞退的李怀仁被辞退后还领取有工资并报销药费。黄河景区管委会质证认为,朱喜中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均不是新的证据,清退临时工时根据不同工龄等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属于正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1998年8月黄河景区管委会与朱喜中终止劳动关系,朱喜中于2013年2月20日才开始向黄河景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权利救济,同年7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朱喜中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原审判决驳回朱喜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朱喜中称2013年春节前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本案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朱喜中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朱喜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跃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斯羽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