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州优尼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蓓劳动争议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郑州优尼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蓓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郑民申字第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优尼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蓓。
再审申请人郑州优尼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优尼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称原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所采信的报名单、胸卡、交易凭证、名片、工资表系虚假和随意变造,但申请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州优尼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优尼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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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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