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本国与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姚本国与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民一申字第00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本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涛,该公司行政人事总监。
再审申请人姚本国与被申请人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2)汉中民终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本国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姚本国申请再审称,本案内退纠纷与企业改制无关,内退决定是在企业改制前几年就决定的。申请人是由外单位调入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并非无法安置的老员工。申请人提供的《干部退休证》证明经汉中市人社局审批的申请人出生时间为1948年10月,退休时间为2008年10月。被申请人在2002年作出内退决定时,距退休年龄相差6年,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的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法定条件。2002年12月被申请人作出的内退通知并未送达本人,而是事后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999年6月被申请人的内退文件被申请人并未送达申请人,也未告知申请人,有200余名职工作证,故申请人对该文件不应当知道。2006年7月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内退,申请人即于同年8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予受理。但期间不足60日,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二审程序存在许多瑕疵,与判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裁判依据存在重大瑕疵。申请人二审提供的主要证据二审未予质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被申请人并未就拒签劳动合同和上岗合同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请求撤销(2012)汉中民终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就申请再审案件涉及的劳动争议不断和重复地诉讼,其无休止的缠诉行为浪费了诉讼资源,破坏了法律的既判力,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有效工作时间仅有5年左右。申请人没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已经过质证。原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本院认为,1999年6月,被申请人召开了第二次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了“定编定员方案”和“定编定员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其中《关于定编定员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干部:男55岁,女50岁,工人:男52岁,女45岁,统一以出生年份计算。年龄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为依据(不分阴、阳历),一律实行内部退休。被申请人企业制定实行的上述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通过了职代会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根据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计算内退时间,合法有据。综上,申请人姚本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本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田伟
代理审判员胡晓晖
代理审判员马彦雨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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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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