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琴与长春市精工电镀厂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杨立琴与长春市精工电镀厂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立琴(曾用名杨丽芹)。
委托代理人:杨忠(杨立琴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精工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赵利伟,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乔志新,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杨立琴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精工电镀厂、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立琴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杨立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立琴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文国
审 判 员 赵秀全
代理审判员 王 斓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昆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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