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孔宇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2-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0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青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智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孔宇。
上诉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吴孔宇于2011年7月12日入职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职礼宾员,后陆续升职为礼宾主管。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之后并未为吴孔宇在广州市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吴孔宇不愿其为吴孔宇购买社会保险,对此吴孔宇表示不予确认。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以吴孔宇打私人电话为由对吴孔宇进行口头警告处罚,于2013年9月13日以吴孔宇警惕性不高、巡查不到位导致商铺被盗为由对吴孔宇进行书面警告处罚。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的《员工培训通知书》证明其要求吴孔宇于2014年1月16日到佛山市南海区接受培训,对此吴孔宇表示该通知其于2014年1月16日才收到,其不愿前往南海进行培训故没有签收该通知。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的《员工培训通知书》证明其要求吴孔宇于2014年1月23日到佛山市南海区接受培训,对此吴孔宇表示该通知其于2014年1月23日才收到,其不愿前往南海进行培训故没有签收该通知。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吴孔宇在其处工作至2014年1月13日,对此吴孔宇表示其在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至2014年1月23日。吴孔宇于2014年1月23日向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以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辞职,并要求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吴孔宇离开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297元。
吴孔宇离职后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孔宇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140元、2011年7月12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00元、双休日加班费18000元。该委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孔宇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吴孔宇支付经济补偿金9891元,并驳回吴孔宇的其他申请请求。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于2014年4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审诉称:吴孔宇在我公司工作期间,于2013年在南沙境界项目吴孔宇所管理的工作中,发生多起严重的恶性事件,吴孔宇负直接的管理责任。经我公司研究决定,将对吴孔宇进行礼宾主管业务知识的培训。我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和1月22日向吴孔宇下发《员工培训通知书》。吴孔宇不服从我公司的培训安排,并拒绝签收。吴孔宇于2014年1月23日向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2014年1月底,经我公司研究决定,认为吴孔宇不执行公司培训通知,自动离职,按员工辞职处理。我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7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故我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向吴孔宇支付经济补偿金98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孔宇承担。
吴孔宇在原审辩称:我于2014年1月13日收到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开除通知,但该通知之后被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回。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已取消我的打卡考勤资格,我于次日向劳动部门投诉,并在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继续工作。至2014年1月23日因劳动部门组织我与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解不成功,故我于当日以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我购买社保为由向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我同意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75号仲裁裁决,故请求法院驳回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孔宇均未对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75号仲裁裁决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裁决内容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均认可该裁决结果。故本院采纳该裁决内容,认定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孔宇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未为吴孔宇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可归责于吴孔宇,故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孔宇以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吴孔宇要求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计算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吴孔宇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为9891元(3297元×3个月)。
吴孔宇确向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吴孔宇属自动离职并无事实依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称吴孔宇不执行其培训通知,但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针对吴孔宇该行为作出处罚,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依据吴孔宇该行为而解除与吴孔宇的劳动合同,故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吴孔宇不执行培训通知为由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孔宇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孔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891元。三、驳回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吴孔宇的管理工作不到,不能正确履行礼宾主管的工作职责,不执行公司培训通知,自动离职;2、吴孔宇向公司递交的《离职申请》也没有明确注明离职的原因是:由于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申请辞职。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孔宇承担。
吴孔宇答辩称:不同意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邹殷涛
审判员 邹群慧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永峰
陈嘉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