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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与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4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9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杰。
  委托代理人:徐嘉庆,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令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杰因与被申请人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杰申请再审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适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来计算我的待岗工资是错误的。我的工资提成部分没有计算。判决将蓉生公司北京分部的房屋退租行为解释成其停工、停业是错误的。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杨杰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杨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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