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保与沙尔夫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敬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尔夫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斯·舒马赫,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敬保因与被申请人沙尔夫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尔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敬保申请再审称:2008年11月19日,我入职沙尔夫公司担任服务工程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0年10月9日,沙尔夫公司总经理潘力天以我工作不合格的原因提前违规解除合同,导致我提前离开公司。第一份和第二份离职协议都是沙尔夫公司单方出具的,但其未按约定给付补偿费,也没有给付我应得的加班费。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判决认定《离职协议书》有效,沙尔夫公司应按照《离职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李敬保离职补偿。李敬保要求沙尔夫公司给付加班费等,因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敬保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敬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敬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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