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北京申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黎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2-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1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6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申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明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修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明。
  委托代理人赵建兵,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申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6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宏达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9月,黎明经招聘到我公司工作,为此我公司成立市场二部由黎明担任市场二部部长。我公司与黎明约定,市场二部部长的岗位责任是年完成销售合同额5000万元,销售合同生效后按合同额的3%提成作为收入,我公司可为黎明先垫付每月工资、住房补贴,年底结算,从合同额提成中扣除我公司已先垫付的工资和住房补贴,当年终收入平均低于3000元时,每月按照3000元发放。黎明自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且在2012年9月上班时,只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他手续均未办理。黎明辞职时,我公司与黎明就辞职及费用结算已经达成一致且已经结清,双方无任何争议。
  就昌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决,公司认为:1、我公司与黎明之间就辞职的费用结算已经达成一致,且已经履行完毕。2012年底因黎明到我公司处时间短年终收入未与他业绩挂钩,2013年底黎明的年终收入应按约定与其全面业绩挂钩,但黎明于2013年11月1日突然提出辞职。我公司虽然资金紧张,但仍同意黎明辞职,2013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黎明未完成一笔销售额,按照原先与黎明的约定应按3000元支付每月生活费,但考虑到黎明的实际情况,我公司与黎明就辞职的费用结算经协商达成一致,并于2013年11月4日分四笔支付35000元给黎明,双方所有费用结清且无任何争议。2、黎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我公司与黎明己经就黎明辞职费用结算达成一致。黎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是2013年10月29日,但昌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给我公司的时间是2013年11月,在我公司收到黎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通知之前,我公司与黎明己经就辞职费用结算达成了一致,且双方无任何争议。昌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昌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程序违法,歪曲事实。本案在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间,没有正式进行开庭仲裁审理,我公司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我公司的请求。但昌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经仲裁开庭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9日突然做出裁决书。昌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所称的我公司辩称认可所欠黎明四个月工资,完全不是事实,我公司根本不欠黎明的工资,且从未承认欠黎明工资。此外,昌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存在多处认定事实错误,歪曲事实。
  综上所述,我公司与黎明之间就黎明辞职事宜达成一致,且所有的费用都已经结清,双方无争议。昌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我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黎明工资4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黎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9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黎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黎明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一、申宏达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1、2012年9月,黎明由申宏达公司法定代表尚明磊直接引进入申宏达公司工作,担任市场开发部二部部长,与市场开发部一部同一办公室工作,工作数日后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双方约定:黎明在职期间月工资为税前11000元人民币,销售提成为税后千分之四。黎明在申宏达公司工作期间,正常工作、考勤、出差、报销、请假,黎明在职期间曾借申宏达公司5000元作为出差费用,鉴于申宏达公司长期以来拖欠工资及不支付出差费用,故黎明在2013年9月28日用出差费用冲抵5000元借款,并于2013年11月离职。离职后申宏达公司尚拖欠黎明8个月的工资,至此黎明在办理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时发现申宏达公司一直未给黎明上过社会保险,故向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而后2013年11月,申宏达公司向黎明分四笔支付了四个月工资。2、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黎明的劳动仲裁申请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黎明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仲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宏达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庭审过程有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为证,上面有申宏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庭审过程中申宏达公司承认黎明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在申宏达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支付了8个月工资,每月工资税后10055元,仍未支付2013年5月、8月、9月、10月的工资。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应为每月15日,从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明细也可以清楚的证明这一点。黎明在申宏达公司工作期间,从未与申宏达公司约定垫付每月工资最终年底结算的事,申宏达公司在起诉状里称与黎明达成一致结算清楚完全是申宏达公司一面之词。
  二、申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1、黎明提出的证明材料(共6页),皆是申宏达公司在黎明离职后由申宏达公司自己提供证明自己的,不应当具有证明效力。申宏达市场部奖惩办法,黎明从未见过,更没有黎明的签字确认。2、申宏达公司提供的"2013.09.18预支工资名单"为2013年中秋节前所发现金1000元,因为没有福利,更是拖欠工资数月之久而不得己预支的工资。综上所诉,申宏达公司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明的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故请求法庭驳回申宏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障黎明的正当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黎明于2012年9月3日到申宏达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为市场二部部长。黎明于2013年11月1日离职。2013年10月29日,黎明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支付2013年2月至5月、7月至10月期间共计8个月(税前)工资88000元;2、支付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9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税前)99000元;3、缴纳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4、协助办理社保证明。2014年4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了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027号裁决书,裁决:一、申宏达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黎明2013年5月、8月至10月份工资44000元;二、申宏达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黎明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9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9000元;三、驳回黎明的其他仲裁请求。申宏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解决。黎明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申宏达公司承认黎明的基本工资为10000元、补贴1000元;同时承认欠黎明2013年5月、8月至10月的工资33783.6元。
  在审理中,申宏达公司提出因黎明不同意故未签订劳动合同;黎明对此予以否认,提出是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申宏达公司提出黎明的工资是按照提成确定,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3000元。为此提供了《申宏达市场部奖惩办法》;黎明对此予以否认,提出该办法自己在职期间从来没有见过。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考勤表、仲裁庭审笔录、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027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宏达公司在劳动仲裁庭审中承认黎明的月工资为11000元,且承认尚欠黎明2013年5月、8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现申宏达公司提出黎明的工资是按照提成计算的主张,黎明不予认可,申宏达公司就此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申宏达公司在仲裁中提出的尚欠黎明的工资数额一节,与其认可的黎明月工资数额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故申宏达公司应支付黎明2013年5月、8至10月的工资44000元,申宏达公司提出不予支付黎明上述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申宏达公司在黎明入职后未与黎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申宏达公司提出因黎明拒绝签订了劳动合同,致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黎明不予认可,就此申宏达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提出的不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北京申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北京申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黎明二○一三年五月、八月至十月的工资共计四万四千元。
  三、北京申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黎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九万九千元。
  申宏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理由是:双方工资已结清,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黎明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宏达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劳动者的入职、工资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现该公司未能就此提举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宏达公司在劳动仲裁庭审中承认黎明的月工资为11000元,且承认尚欠黎明2013年5月、8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故申宏达公司不支付黎明2013年5月、8至10月的工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申宏达公司在黎明入职后未与黎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申宏达公司称因黎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此申宏达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提出的不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申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申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  姚 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邾映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