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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成生与北京银杰供电民用电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2-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9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成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银杰供电民用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秦成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银杰供电民用电有限公司、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清障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成生申请再审称:我与清障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倒班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在实际工作中实行两班倒,连续工作24小时,自早8时30分至次日早8时30分,然后休息24小时。这样的工作岗位,无论有无交通事故,都要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但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给付我相应的延长时间加班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应依法给付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秦成生就加班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加班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秦成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秦成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成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汉丽雯
书记员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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