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魁与北京仲鸣润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文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仲鸣润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增玲,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文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仲鸣润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文魁申请再审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均认为不缴纳保险未实际发生所以因此离职没有补偿金是错误的。仲鸣公司试用期三个月没有社会保险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仲鸣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文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孙文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文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
1、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制度; 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