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玲等与长葛市久大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照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丽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慧丽。
委托代理人:王山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久大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清,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久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清,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桂玲、邢照宇、葛丽霞、杨慧丽(以下简称王桂玲等四人)因与长葛市久大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葛久大)、河南久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久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338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桂玲等四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旷工的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违背不诉不理原则,偷换上诉人的诉求目的、概念,将支付社保、医保金之诉改为恢复社保、医保关系,判决与诉讼请求不符。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真实性有疑问,但其在一、二审中并未对考勤表的字迹及行程时间提出鉴定申请,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四申请人旷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原一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恢复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桂玲、邢照宇、葛丽霞、杨慧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桂玲、邢照宇、葛丽霞、杨慧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红涛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